碳金融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袁杜娟,朱伟国 著  页数:356  字数:2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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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袁杜娟、朱伟国编著的《碳金融:法律理论与实践》旨在为读者解读碳金融领域所涉的相关法律理论和法律服务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碳金融:法律理论与实践》不仅分析了碳金融市场构建和发展的基本框架,包括国际法律制度基础、碳金融发展的市场基础、市场体系构成、金融服务业的参与,同时还对碳金融交易所涉的基本法律理论问题如碳排放权利的界定、碳会计、税收待遇等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碳金融的交易实践,分析了碳所有权、交易协议的内容设计等法律实践问题,最后落在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新以及未来全球碳金融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的战略定位的评析上。整本书结合了碳金融法律前沿问题的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对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是一本有关碳金融法律的标志性读物。

作者简介

袁杜娟,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专业硕士生导师、法律硕士办公室主任,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秘书长,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1996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在英国利物浦约翰莫尔斯大学法商学院做访问学者。袁杜娟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著有《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等专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气候变化与国际粮食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等多项课题研究。 朱伟国,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会长,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199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上海PCEC东亚学院MBA专业,并获澳门公开大学MBA硕士学位。朱伟国律师于1993年至1997年在武警政治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工作,1997年至今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朱伟国律师所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公司业务(并购、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金融证券、环保与新能源、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外商直接投资等。 朱伟国律师多次被评为上海市和静安区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还被评为静安区2005-2006年度优秀青年律师,2011年1月在"平安世博、律师同行"活动中,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为"服务世博先进律师",并长期担任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直播嘉宾。《法苑)杂志、《上海法治报》、《劳动报》、《新闻晚报》等均曾作过专版介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碳金融产生的国际国内背景
一、碳金融与全球气候变暖
二、碳金融与经济增长
三、碳金融与国际竞争力
第二节 碳金融的相关概念及界定
一、碳金融的相关概念及界定
二、碳金融发展的驱动因素
第三节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起源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现状
三、国际碳金融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前景
第二章 碳金融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第一节 UNFCCC和《京都议定书》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二、《京都议定书》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
一、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概述
二、联合履行机制
三、排放贸易机制
四、清洁发展机制
第三节 碳金融的国际法制度规范
一、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
二、国家注册系统
三、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
四、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
五、额外性规则
六、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全球环境基金((3EF)
第三章 碳金融发展的市场基础——全球的碳交易市场
第一节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
一、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产生
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本问题——排放权配额的分配
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特征
四、对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评价
第二节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NSW GGAS)
一、NSW GGAS的产生
二、NSW GGAS的特征
第三节 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UK:ETS)
一、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产生
二、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特征
三、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评价
第四节 美国排放权交易体系——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为视角(CCX)
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产生
二、芝加哥交易所的特征
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评价
第四章 碳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节 市场结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第二节 市场主体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辅助人
第三节 交易客体
一、碳排放配额(allowance)
二、碳减排信用(credit)
三、欧洲气候交易所碳金融合约(ECX CFI)
四、期货(futures)
五、期权(optio )
六、互换(swap)
七、抵消额度(offsets)
八、VERs
第四节 交易场所
一、场内交易市场
二、场外交易市场
第五章 碳金融交易工具
第一节 基于碳排放权为核心的碳货币
一、以碳排放权为基础构建碳货币体系的可能性
二、碳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设想
第二节 碳信贷
一、绿色信贷理论研究综述
二、国际较有代表性的几种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三、国际银行业的绿色信贷创新的做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低碳信贷的现状及建议
第三节 碳期货
一、碳排放权期货浅析
二、完善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建设的意义
三、我国碳期货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要点
第四节 碳基金
一、国际碳基金现状概述
二、国际碳基金运作机制
三、现有碳基金的类型
四、我国碳基金发展的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解决对策
第六章 碳金融与金融服务业
第一节 银行业
一、我国银行业的碳金融实践
二、国外银行业的碳金融实践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碳金融制度
第二节 保险业
一、低碳保险含义及特征
二、我国保险业碳金融实践
三、国外保险业碳金融实践
四、完善我国保险业碳金融制度
第三节 证券业
一、碳交易的起源与发展
二、我国证券业碳金融实践
三、国外证券业碳金融实践
四、完善我国证券业碳金融制度
第七章 碳金融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 规则体系下碳配额的法律性质及分析
一、碳配额的范围和特征
二、规则体系下碳配额的法律性质规定及分析
三、碳配额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二节 碳配额与金融服务条例、税收及会计问题分析——以欧盟为例
一、金融服务条例
二、税收问题
三、会计问题
第三节 碳配额属WTO下的“产品”或“服务”还是其他
一、碳配额是否属于GATT下“产品”的分析
二、碳配额是否属于GATS下“服务”的分析
三、碳配额是否属于其他性质的物质
第四节 碳交易监管的国际、国内机构问题分析
第五节
碳交易与WTO协调或冲突的法律问题——以EUETS禁止非《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参与其系统内碳交易为例‘
一、欧盟指令是否构成GATS下“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对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违反
三、对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原则的违反
四、对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
五、GATS违反的合法性证明‘
第六节 碳交易体系的链接与融合
第八章 碳金融交易的法律服务实践1
第一节 碳价值判断
第二节 碳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
第三节 责任和保险问题
第四节 CDM项目交易的法律服务实践
一、CDM项目主体及其主要职责
二、CDM项目流程
三、CDM项目风险
四、律师在CDM项目中的法律服务实践
第五节
碳买卖示范合同:世界银行“ERPA”范本和泛美投资公司(IIc)“CERSPA”范本之关键条款的比较
一、历史沿革
二、世界银行ERPA与CERSPA范本之关键条款比较
第九章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创新
第一节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障碍
一、发展碳金融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三、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主要障碍
第二节 中国碳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
一、碳金融交易平台的初建
二、碳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
三、碳项目风险承担方面的创新
第三节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政策支持
一、制定我国的碳金融发展战略
二、完善碳金融市场的政策
三、碳税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四、人才的开发与引进
第十章 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展望及中国战略布局
第一节 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及预测
一、后京都时代的减排目标
二、后京都时代碳金融市场的供需和市场潜力巨大
三、后京都时代美欧竞争格局的可能转变
第二节 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的构建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碳博弈
二、更强大的全球碳市场迫切需要明确的政策和法规
三、完善京都框架体系,建立全球统一的碳金融市场
第三节 中国在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的战略布局
一、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角色定位
二、中国在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的战略布局
附录一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387EC指令
附录二 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CERSPA)样板
附录三 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指导文件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 一、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概述 "灵活机制"是指,《京都议定书》中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以及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以上三者统称为《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灵活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而非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因此,灵活机制又称为境外减排机制。 从经济学原理看,其源于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其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气候框架公约》的谈判阶段。在《气候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的利益分歧,但在人来共同的利益面前最终达成了妥协,即发达国家同意承担具体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减限排义务。与此同时,《气候框架公约》还允许发达国家之间采取灵活的政策和措施来实现减限排任务总量。这些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施行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应该被允许进行交易。之所以允许在本国以外的范围采取减限排行动,其理论依据在于:人类生存在一个共同的地球,在地球任何一地所做的减限排行动,对于地球大气的影响效果是一样的;各个国家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各不相同,允许各国在实现减限排任务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减限排成本最低的地区来实现减限排任务是经济和理性的做法。这是国际社会对于采取联合行动实现减限排义务的最初表述。经过谈判,在《气候框架公约》第4条第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履行"的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和公约的目标。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被认为是《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发展的最初思想。 在1995-1997年进行《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更加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最后发展成现在的《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灵活机制和减排目标谈判成为当时谈判的焦点,是议定书谈判达成最后协议的核心内容。 《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各项条款是原则性规定,很多条款根本无法操作。为此,需要对这些规定逐条逐字进行解释,用可以操作的条文另行作出具体规定。为此,从1998-2001年的4年时间里,《气候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会议花费了绝大部分时间用于谈判京都议定书的实施细则,其中谈判难度最大的议题之一就是灵活机制实施规则的谈判。1998年,确立了该项议题的"基本要素"和完成谈判的"日程表";1999年,对灵活机制议题的要素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从客观上达成如何开展这些合作的共识;2000年,逐步形成实施规则的基本框架,并分析和剥离出大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辩论;2001年,对关键的核心问题进行辩论并形成了"一揽子"方案,完成了议定书实施规则的主体谈判。有关这些具体实施细则的条文载于2001年《气候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马拉喀什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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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法律理论与实践》思路结构清晰,同时还结合了碳金融法律前沿问题的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对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价值,是一本有关碳金融法律的标志性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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