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92  字数:200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强制】
问答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问答二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 【适当性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第八条 【正当程序和权利救济】
问答 对违法行政强制行为能否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问答
A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A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对相对人B采取了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问答 哪些主体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意见和说明必要性】
问答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否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评价】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问答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能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 【一般实施程序】
问答 如何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是否合法?
第十九条 【即时强制】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问答 对共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该如何查封、扣押?
配套规定
法律文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昕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之后的处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中止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罚缴分离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罚款交纳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Et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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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广大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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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书稍有点旧,不知是否放仓库太久?内容还是不错的,充实,准确,实用性强。
  •   还来不及看,但是送货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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