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法律常识与风险防范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林燕  页数:181  字数:119000  

内容概要

《供用电合同法律常识与风险防范》由林燕编著,为《电力营销案例说法系列书》之一。
全书共分六章:供用电合同概述;合同签订前的准备;主要条款的订立;其他条款的订立;合同履行抗辩权和保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全书围绕供用电合同的主体、形式与内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基本业务,辅以案例,以问答的形式从法律角度对相关知识点作全面细致的介绍、法律风险评估及实务操作指引。
《供用电合同法律常识与风险防范》是供电企业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从事业务和学习研究的好帮手,也可供电力企业管理人员、法律人员阅读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供用电合同概述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的性质认识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要求
第二章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
第一节 用电方主体的审查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订人
第三章 主要条款的订立
第一节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第二节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第三节 计量和电费结算
第四节 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四章 其他条款的订立
第一节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条款
第五章 合同履行抗辩权和保全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的终止
附录1 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附录2 低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的性质认识 重点提示 1.供用电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有何不同? 2.供用电合同性质上如何归类?性质的界定有何意义? 基础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所谓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即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能供应、使用和支付价款而签订的协议。从合同法律性质上讲,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将电能转移给用电人,用电人取得电能所有权并支付对价——电费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究其原因,在于供用电合同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有着明显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供用电合同作为特殊的买卖合同,不仅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而且具有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自然属性。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供电人与用电人 供用电合同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于合同当事方是特定的供电人和不特定的用电人。供电人,一般是指具有供电营业许可资格的供电营业主体(即通常所说的“供电企业”)。此外,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方案,发电企业可以对大用户直接供电,此时的发电企业也扮演着供电人的角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非供电企业均无权充当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人。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供电企业委托用户转供电以及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发电企业向当地居民、企业直接供电的情况,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这里的受托用户、发电企业也不具备供电人资格。 供电行业是政府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具有唯一性和自然垄断性。因此,供电企业具有履行社会普遍服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责任法定等特征。 国家对用电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或限制,因而,用电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实践来看,用电人申请用电,成为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点将在后文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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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营销案例说法系列书:供用电合同法律常识与风险防范》并非机械、教条地论述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而是运用发散性思维,以供用电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终止的整个动态过程为主线,以“授业、解惑”为手法,以点带面,将供用电合同业务的构架、细节以及延展开来的各种问题全面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电力营销案例说法系列书:供用电合同法律常识与风险防范》是供电企业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从事业务和学习研究的好帮手,也可供电力企业管理人员、法律人员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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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专业人士实用法律书籍
  •   很专业的电力法方面的书籍,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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