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刘胜良  页数:267  字数:450000  

内容概要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和其他行业规范共计200余个规定为基础,从会计师事务所刑事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及民事责任、行业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四个方面,全面总结和罗列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种类、相关条款及责任条款,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是颇具实务价值的参考书和工具书。

作者简介

  刘胜良,男,1971年6月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企般法律顾问、司法鉴定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国家首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惩戒委斑会主任委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校外道师、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客座教授、四川容光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担任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各类专家和其他社会职务20余项,发表著作和学术成果20余项,具有国家专业资格近20项,为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上千家企业、数千家行政事业单位和数百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技术支持,具有非常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和显著的会计监管业绩。
  2011年全国“十大注册会计师”候选人,并先后获得四川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四川省咨询工作一等奖、四川社科成果初评一等奖、会计硕士优秀学位论文奖、注册会计师行舰征文二等奖等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第1章 总论
1.1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概述
1.1.1 刑事违法行为
1.1.2 行政违法行为
1.1.3 民事违法行为
1.1.4 行业违规行为
1.2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1 法律
1.2.2 行政法规
1.2.3 司法解释
1.2.4 部门规章
1.2.5 规范性文件
1.2.6 地方性规定
1.2.7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
1.2.8 其他行业规定
1.3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责任种类
1.3.1 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责任
1.3.2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1.3.3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1.3.4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违规责任
第2章 会计师事务所刑事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
2.1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1.1 虚报注册资本罪
2.1.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1.3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1.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1.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2.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2.2 洗钱罪
2.3 危害税收征管罪
2.3.1 逃税罪
2.3.2 抗税罪
2.3.3 逃避追缴欠税罪
2.4 侵犯知识产权罪
2.4.1 假冒注册商标罪
2.4.2 侵犯商业秘密罪
2.5 扰乱市场秩序罪
2.5.1 串通投标罪
2.5.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5.3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6 侵犯财产罪
2.6.1 职务侵占罪
2.6.2 挪用资金罪
2.7 贪污贿赂罪
2.7.1 行贿罪
2.7.2 对单位行贿罪
2.7.3 介绍贿赂罪
2.7.4 单位行贿罪
2.8 其他类型犯罪
2. 8.1 伪造金融票证罪
2.8.2 玩忽职守罪
2.8.3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
3.1 八种违规出具报告的行为
3.1.1 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而注册会计师不予拒绝
3.1.2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而注册会计师不予拒绝
3.1.3 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出确表述而注册会计师不予拒绝
3.1.4 注册会计师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3.1.5 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1.6 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1.7 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第4章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违法行为及民事责任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4)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罚金。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6)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7)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1.3.2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责任的具体种类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经营业务或责令停业、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具体种类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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