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5卷)

出版时间:2003-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页数:390  字数:2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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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内容概要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拙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系以台湾地区“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方法论上的运用。又本书所设例题系针对台湾地区“民法”的重要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读者若能思考祖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而从事比较研究,探讨各种规范模式、解决途径及论证方法,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章节摘录

三、意思表示  (一)虚伪之物权的意思表示  虚伪意思表示有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第八十六条)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实务上以后者较为重要,仅就此论述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虚伪意思表示多用于诈害债权,避免债权人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故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除债权行为外,多涉及物权行为。兹举实务上常见之二种案例类型如下:(1)甲对乙有某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乙意图避免强制执行,与丙通谋为不动产买卖(或赠与),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丙。于此情形,乙与丙间之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属无效。甲得基于代位权(第二四二条)代位行使乙对丙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丙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如丙已将该售不动产给善意之丁,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者,其买卖契约有效(出卖他人之物),物权行为则为无权处分,但因丁系信赖登记之善意第三人,仍能取得其所有权(土第四十三条)。甲仅得依第二二六条第一项关于可归责于债务人(乙)之事由致给付不能之规定,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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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5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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