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爱国 编  页数:443  

内容概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经过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内涵建设,其办学层次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对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现有的教材体系已相对滞后,图书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这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本套系列教材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组织在教学一线、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的老师共同编写。本套系列教材  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1.系统性。本套教材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系统科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实用性。本套教材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实务问题的科学编排和准确阐述,教学素材(包括案例释疑、课后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实务训练题)的精心选取,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以及相关问题的展现,将知识和技能有机地融合起来,突出了职业性、应用性的要求和方法论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包括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提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真正实现从“教学生以知识”到“予学生以方法”的转化,从而使教材真正满足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  3.时代性。参加本套教材编写的作者,绝大多数都有硕士学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双师”素质,他们长期工作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研究第一线,不仅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具有多年的职业实务能力。本套教材以最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多年的教学心得和知识积累为基础,广泛吸收理论界最新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沿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时代特色。  4.针对性。本套教材的编写,在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特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同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宗旨,紧密联系学生就业工作实际,兼顾学生和广大读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学历提升考试的需要。  5.通俗性。本套教材力求用典型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阐述,使抽象的专业术语及复杂的理论浅显易懂,易于学生掌握。针对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本套教材在内容方面基本不涉及比较法学和学术争论等理论问题,对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某些不足之处亦不作评析。因此,本套教材既是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和警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首选教材,又可以作为其他类型职业学校、高等专科、成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实用教材,还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五节 民事权利第六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监护制度第四节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 法人机关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第五节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第四节代理权的消灭第五节 无权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时效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第三节 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第八章 人身权概述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编 物权编第四编 债权篇第五编 继承权篇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而来。“民法”一词传人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人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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