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出版时间:2006-8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180  

内容概要

  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七个修正案和十二个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发布了关于确定刑法分则罪名的司法解释。这些修正案、立法解释以及确定的罪名,内容庞杂、数量大,查找、援引多有不便。为了方便公检法干警、律师和其他公民查阅和使用,我们采用了将修正条文归位、修正条文与原条文进行对照编排的编纂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全新编排和整理:★将两高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刑法分则罪名分置于相关刑法条文之后并突出显示;★分则部分采用分栏编排的方式,将修正案的内容直接编入条文序列之中,并将修改之前的条文列于右栏形成对照;★将立法解释以不同于法条正文的字体置于相关条文之后。这种将法条、修正案以及立法解释融为一体的方法,会帮助读者迅速、准确、全面地了解某一条文及相关规定,便于读者学习或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节 管制第三节 拘役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 死刑第六节 罚金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六节 减刑第七节 假释第八节 时效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附则

章节摘录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的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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