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编写组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编写组 编  页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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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章节摘录

(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人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第六十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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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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