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新进展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杜金榜 编  页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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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至八日,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又迎来了一个收获的季节。令人瞩目的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隆重举行。会议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承办,此次会议受到了学界广泛关注,来自国内外的一百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交流研究成果,展望未来发展。会议期间,英国阿斯顿大学的Malcolm Coulthard教授、美国乔治城大学的Roger W.Shuy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的Vijay Bhatia教授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的王德春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研讨会围绕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法律语篇分析、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法律语言教学等专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成果丰硕。为推进二十一世纪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应用的发展,大会决定遴选会议研讨成果,结集出版。所选的论文有三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的研究范围广。近四十位作者来自语言学界或法学界,既有学界资深专家、也有朝气蓬勃的研究生;其二、涉及的内容丰富,大会的各个专题都有相关文章被收录;其三、论文质量高、观点新颖。我们为此感到欣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全额资助此书出版,在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们对所有与会并投稿的专家和学者表示衷心感谢。我们希望论文集的出版能够吸引更多学者来共同关注并推动法律语言学研究。鉴于篇幅有限,经过匿名专家审定,有些文章未能收录,请相关作者见谅。由于文稿数量多,编辑工作量大、时间紧,且编者水平有限,本论文集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至八日,令人瞩目的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隆重举行。研讨会围绕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法律语篇分析、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法律语言教学等专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成果丰硕。为推进二十一世纪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应用的发展,大会决定遴选会议研讨成果,结集出版。     本书围绕法律语言学理论、法律语篇分析、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法律语言教学等专题进行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 中国立法语言模糊性:一种法哲学的思考 法院调解中的信息处理与说服研究 语言与法律本体关系的多角度审视 语言策略•意向含意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哲学思考——从语义外在论谈起 法律语言学与本土资源第二部分  法律语篇分析 律师辩护词中的恐惧呼吁的心理语言学分析 法庭辩论中的礼貌策略与说服 刑事庭审话语中的人际意义分析 法庭话语中律师对证人证言的控制:词汇的视角 从一起名誉侵权案析言词证据认证的语言学方法第三部分  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 法律英语特征及误译分析 理论、评论与法律翻译 实践中法律语言翻译的程序及标准 《英汉法律翻译》教学改革与展望 真实教材在法庭口译课程中的应用研究 法律术语的语义特征及翻译原则 试论法律文本中“的”字短语的英译策略 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翻译的对等第四部分  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 论中国古代司法语体的规范化 试论法官的庭审语言对消除模糊性的影响 庭审笔录忠实性的判断标准——以民事庭审笔录为视角 谎言的界定 从语体视角析媒体修辞能动性与司法独立之关系 辩护词的语言规范探析 法律文学作品中的婚姻主题探究——以《红字》为例第五部分  法律语言教学研究 语篇信息分析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关于法律语言学学科特点、教学内容与教学策略的探讨 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语言学技能应用研究 刍议网络课堂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法律专业研究生日语教学的探索——以判例法教学为中心 法律英语教学实践问题研究 论模拟法庭在“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国内法律外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法律英语教学研究 2008年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会议综述

章节摘录

插图: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立法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律现象本身边缘模糊、分界不明,剪不乱理还乱;还有一些法律事物(现象)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边界是模糊的。如果将前者称作客观的模糊事物,那么这后者便是主观的模糊事物。表达这样的模糊事物,无论是客观的模糊事物,还是主观的模糊事物,别无选择,只能使用相应的模糊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且不说其中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身就是语义边界模糊的词语,但说“显著轻微”和“轻微”之间、“不大”与“较大”之间也还有一个定位与分界的问题。由此而来的问题是:那些介于“显著轻微”和“轻微”之间,即比“显著轻微”重,又比“轻微”轻的违法行为,算不算犯罪?是归于“罪”,还是归于“非罪”(姜剑云,1995)?这可是让法律人士挠头的问题。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事物本身就是这样模糊,因为人们的主观认识就是这样的模糊。其次,立法作为认识过程要受到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美国语言学家sapir在他的《语言》一书中写道:“语言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不能脱离社会继承下来的各种做法和信念,这些做法和信念的总体决定了我们生活的性质(sapir.E.,1921)”。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是一个以“礼”为纲,讲究自然血亲的宗法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个人是不被重视的,甚至是被否定的。个人被隐埋在家、国里。而国即君,君即国。这种社会关系就衍化出一种个性压抑、思维内倾的世风。在这种世风的影响下,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时,往往满足于通过直觉得到一个总体印象,而不习惯于作周密详细的分析,这与立法语言讲究逻辑严谨的思维方式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是“宜粗不宜细”,由此导致了现行法律中出现了大量的模糊性语言(焦悦勤,2005)。再次,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社会法权关系进行认知、把握和表述的过程。首先,立法者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社会公共利益又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立法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立法的利益机制问题,最终立法者只能基于一定的立法意旨,运用价值判断,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有弹性和伸缩性的语言,也就是模糊语言。其次,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社会工程。立法技术对立法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在制定法律时,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立法者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意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在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刑法条文中,为了防止将国家机密泄露,保护公民名誉,立法时便选择一些模糊语言来表述有关法律内容。最后,从立法目的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过程同样要受到各种客观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语言文字是思想的物质外壳,法律规范是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来表达的。而语言文字作为人类思想的物质载体和表达工具有时却难以充分表达丰富的思想感情。因为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相同的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着不同的意义,而不同的语词在相同的语境中却可能有着相同的意义。语言符号系统“所指”与“能指”是不一致的,是有裂缝的,有时候达到二者几乎完全脱节的地步,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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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研究新进展》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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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本书不错,编者将法律语言学领域最新的质量较高的一些论文收集起来,这些论文在各自研究领域代表了国内学者的研究水平。读后颇有收获。
  •   作为会议论文集论文水平参差不齐卓越的介绍不够详细害我上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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