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暨南大学  作者:梁玉霞 编  页数:379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法和经验,针对当前绝大多数法学教材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暨南大学出版社组织了全国几十所大学共同编写了“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这套教材分为本科和高职高专两个系列,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学科,系统性强;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热点问题,贴近时代发展,做到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较好结合。这两套系列教材堪称系统工程,其规模之大、覆盖面之广,在法学教材建设中首屈一指;在知识系统的完整性、理论观点的稳妥性、引用资料和法规的准确性以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在古老的法律典籍中,与刑法一道占有着非常突出而重要的地位。在西方,伴随着17、18世纪成文法运动的兴起,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各国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相比之下,我国的这一进程要晚得多,19世纪末西法东渐和清朝修律变法,将千年诸法合体的胞衣冲破。在中国近现代政治的动荡中,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诸多的艰难曲折。我国于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沿用至今。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程序法一直被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而处于附属的地位。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而轻程序,不遵守程序法甚至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只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法律程序对于实现法治、保障民主的重要性,程序法才逐渐被人们所广泛认知。法律程序被认为是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分水岭,甚至有人说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为公权力划定行为的边界,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自由造成威胁或伤害,保障人民的权利,以体现法治的精神。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已将程序的意义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因关乎人权、自由而与宪法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刑事被害人及其他公民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其根本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简介

  粱玉霞,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客座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中国检察学会理事,广东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中南政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1997);西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刑事管辖第五章 回避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七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九章 期间、送达第十章 刑事诉讼证据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证明第十二章 立案第十三章 侦查程序第十四章 提起公诉第十五章 审判概述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 执行第二十一章 刑事特别程序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根据所要解决的社会冲突的不同属性,诉讼大体上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形式,每一种诉讼形式,除了具有诉讼的共同本质外,还具有这种类型诉讼所特有的性质。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指从起诉到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广义的刑事诉讼还包括侦查程序和执行程序。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其全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2.特征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的刑罚权产生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国家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相比有着重大区别。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采取国家调查(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调查,到诉讼准备,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决和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对人的强制,即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物的强制,即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质和任务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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