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法学论坛-论非公经济的法律保障

出版时间:2006-10-0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虎林  页数:487  

内容概要

  《长三角法学论坛:论非公经济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民营企业标准应基于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归属;换言之,民营企业即民有或者是非国有(non—State-own)的经济组织,它不是国家拥有的经济组织,而不仅仅是非国家经营(run)的经济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民营可以置换成非国有,其实质在于私有,只是顾及用语习惯以及敏感规避,而继续沿用这一属于经济学的概念。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复活的私权——对“民营经济”权利制度的考察促进上海民营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建设的调研报告上海非公经济发展机遇及权利保障研究完善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建议案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研究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 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民营企业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及完善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制的演变轨迹第二部分关于民营经济的宪法论——基于奥尔多学派的慎思与重构以地方性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推动民营经济跃上一个个新的台阶民营经济与行政法治民营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再论对非公经济予以《反垄断法》保护的制度构建长三角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之法制架构——关于构建一种中小非公企业新融资体系的探讨动产让与担保及其在长三角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长三角地区民营资本实施BOT项目的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为何不采用信托?——以上海港口建设为视角的思考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的路径选择建立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国际反倾销中心的设想浙江民营农产品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刑事法制 确保民营经济顺利健康发展——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研究会“民营经济的刑法保障”研讨会综述私营经济的刑法保障涉诉民营企业成因及司法对策研究第三部分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试论民营企业信任机制法制化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企业投资项目法律制度规范论民营企业的风险及其防范论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立法的完善保障交易安全 提高经济效率——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及其完善若干问题的思考从社会负担到社会责任——论苏南乡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民营企业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研讨会综述

章节摘录

  一、民营经济权利保障的沿革轨迹  从建国一直到2004年修宪,我国民营经济权利保障发展所呈现的是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发展轨迹是伴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而逐步完善的。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宪法地位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发展到限制,通过公私合营最终实际予以消灭的过程。从1954年和1975年两部宪法的内容变化,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私营企业在我国建国头26年由生存到死亡闪电般消失的轨迹。第二阶段,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后,私营企业在我国重现并迅速发展。自此,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至1987年底,我国已有私营企业22.5万户,其中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存在的约11.5万户,另外近一半则是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存在的个体经济。一方面非公有经济在我国的空前发展,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仍然心有余悸,以至有近一半的私营企业不敢“现身”名正言顺地合法经营、赚钱。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发展和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实际,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第二次修改。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最终得以根本确立。  我国立宪与修宪的过程,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而民营经济宪法地位之保障,是对其合法性的最高效力的肯定,也是其得到其他各部门法律保护的前提,各部门法以宪法为依据对民营经济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下面分四方面来梳理这段历史:民营经济之法律地位从限制到否认再到确立;民营经济权利的范围与重点的演变;权利保障的方式的沿革;我国民营经济权利保障历史演变的特点与经验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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