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国枢 编  页数:323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一节 人民法院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1第三节 公安机关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第二节 当事人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四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第五节 法律监督的原则第六节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第七节 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第八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第九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第十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十一节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第十二节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四节 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五节 审判公开的原则第十六节 两审终审的原则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第十八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第六章 管辖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第二节 立案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七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第三节 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第四节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律师的辩护活动和律师辩护的意义第六节 刑事法律援助第七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第九章 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三节 理论上的证据分类第四节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第五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第六节 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第七节 收集证据第八节 审查判断证据第十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 逮捕第四节 拘留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中止与终结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十三章 立案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第十四章 侦查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侦查工作的原则第三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四节 询问证人第五节 勘验、检查第六节 搜查第七节 扣押物证、书证第八节 鉴定第九节 辨认第十节 通缉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第一节 提起公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审查起诉第三节 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第四节 出庭支持公诉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审判组织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三节 开庭审判第四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五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第六节 简易程序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提出上诉、抗诉的程序第三节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四节 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二十一章 执行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二十二章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第一节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第二节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节 审判第四节 执行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依法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依法解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和应否予以维护的活动。这三种诉讼既有共同点,也有重要差别。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于它们都是诉讼,所以就必然有如下共同点:  首先,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如某商店被盗,某兄弟三人因继承遗产争执不下,某公民对某主管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等等。没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诉讼也就不会发生。  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成为被告并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诉讼才能成立。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当然不能简单化,因为无论是在封建专制时期的纠问式诉讼中,还是在以国家追诉为主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诉讼地位的控诉一方,并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受害者本人或者仅仅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同时,有些刑事案件,在开始侦查阶段可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人。但是,任何诉讼都必然有追诉者和被追诉者,有控告人和被告人,这一点是共同的。  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没有司法机关也就没有诉讼。任何事件、纠纷,如果不是经由司法机关并按照特定程序调查处理的,就不能称之为诉讼。所以,要经由司法机关,要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这也是任何诉讼得以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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