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与思辨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美)虞平,郭志媛 编译  页数:503  字数:6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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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收入了过去五十多年里发表在美国及欧洲主要学术刊物上对刑事诉讼模式及制度研究的经典文章二十篇。它集中反映了美国及欧洲学者半个多世纪以来对美国对抗制下的刑事诉讼制度优劣的论争及交锋。这些文章沿着刑事诉讼价值模式和制度模式两条理论线索,全面探讨了美国对抗制的种种问题及背后的价值观。在大多数作者们看来,研究任何一种刑事诉讼制度都不应回避孕育在制度表面下的价值选择和形式结构,更不能脱离刑事诉讼制度赖以存在的政治社会及文化背景抽象地讨论问题。
  《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改革路径选择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也是刑事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学者、司法实践部门以及立法部门很好的学术参考书。

作者简介

  虞平,美国华盛顿大学比较法学博士。曾任美国开放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方向:比较刑事诉讼法、国际人权法、司法制度。
  
  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曾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独著2部,合著、译著4部,参与编写专著5部。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中外合作项目多项。多次赴国外访学、考察、参与国际学术会议。

书籍目录

导言
上篇 刑事诉讼的理论模式
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刑事程序中的理念或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反思: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纠问因素
刑事司法制度的两种模式:以机构为视角
刑事诉讼中的自由与效率:模式的重要性
日本刑事司法中的家长模式
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模式:被害人参与模式
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
下篇 刑事诉讼的制度模式:对抗制与纠问制
权力结构与比较刑事诉讼
美国对抗式刑事审判理论探究
追求真实:一个裁判的观点
弗兰克尔关于探求真实的观点
美国宪法化的对抗制研究
对于蒙罗·H.弗里德曼《美国宪法化的对抗制研究》一文的评论
不追求真相的审判(第六章、第七章)
被害人权利:“对抗制”反思
司法监督在三种纠问制(法国、意大利和德国)中的神话
欧陆刑事诉讼:“神话”与现实
评欧陆刑事诉讼
解决美国症结的大陆方案:以欧洲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律改革的模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我们对刑事被告的态度中,一个类似的改变将带来对他们的权利、他们的尊严和自己的个性的彻底尊重,远远超出了当前将被告的角色当作锦标赛的一方的那种纯粹正式的尊重。这不同的态度将成为家庭模式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因为加害人会是第一个和从根本上被察觉到的人,而不是作为特殊类别的“罪犯”的一个成员,并且因为对人的尊重将会处于家庭模式的程序寻求促进的实质性目标之中——而不是为外在价值而作出对“效率”的牺牲。尊重和关心将是程序中的一个事实,而不是人为地受到刺激的一些东西,以促进另外一些目标——例如被告人可能变成无辜者的风险。我们自己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建立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基础之上。例如,在阿姆斯特德(Armstead)案件中,主审法官坚持认为,检察官应当首先单独宣读被告的名字,而不是作为“阿姆斯特德(Armstead)先生”。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裁定这是不恰当的。为什么?由于该名男子还没有被定罪,因此必须是被“推定”(如“被视为”)为无罪,或者换句话说,必须受到尊重。只有埃杰顿法官(Judge Edgerton)在并存判决意见中评论道,“无罪推定”应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所有的人,包括被告的、无罪的或已被定罪的,都有权受到尊重。《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提供了在竞技模式意识形态之下我们对被告人权利的纯粹的工具性态度的另一个例证。第五条准则赋予律师为任何被指控的人进行辩护的权利,不管多么令人不快,这源自于这样的关注,即“否则,无辜者……可能被剥夺适当的辩护”。此外,在为依附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排除规则而进行的标准争论中,有必要找到有效的手段去保护无辜者——一个人有时候想知道有多少思想的残余,即有罪的被告也有权使个人和家庭受到完整的保护。对有罪的人的关心——对于那些大部分暴露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来说——在我们的意识形态中并没有一个自在的地方。 根据由一个良好的家庭中的类似机制得出的竞技模式,不难看出用以区分刑法及其诉讼程序的对被告的态度和行为的模式的主要轮廓。尽管我们都知道,在一个抽象方式中,侵害的发生是有规律的并且出于各种可理解的和可宽恕的原因,即使大多数“罪犯”没有被拘捕,并且尽管我们所有人本身都是“罪犯”,经常出于相当严重的罪行,然而,我们坚持把被定罪的人视为一个特殊类型的个人,一个以某些神秘的方式从团结我们中的其他人的共同的纽带中被切断的人。对于这个相当任意地选定的群体来说,我们有目的地贴上“耻辱的标签”。

编辑推荐

  《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是国内学术界第一次全面介绍欧美学者对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的有益尝试,历史跨度大,涉及面广,所录文章多是一时之选。作者中也不乏如帕克、达马斯卡、兰本、弗兰克尔、菲利等大师级学者。读者从中可以了解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沿革及变迁的大致轨迹,以及支撑这些变化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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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所选文章都是经典,有些翻译还存在错误,看英文文献的参考吧!
  •   “美国人认为刑事诉讼被限制在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之中。通过描述一种因此自我意识是主要的智力德行。适合于逻辑推理的分析严密性相对来说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被使用选择,我将试图说明我们当前的假定并非如同它们经常看起来那般是必然的事实。呈现出来的选项尤其既不是小说,也非我必然赞同的那一个。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意识形态问题,以及结束选择的自我意识姿态被启发式的价值所证明。” [美] 约翰·格里菲斯:“刑事程序中的理念或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模式’”,吴啟铮译,载[美] 虞平、郭志媛:《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p55.谁能读懂这段话?这到底是在说什么?!原文:American thought about criminal procedure is confined within a prevailing ideology. By describing an alternative, I shall seek to illustrate that our present assumptions are not the inevitable truths they often seem to be. The alternative presented... is not especially novel, nor is it one to which I necessarily subscribe. My purpose is merely to explore the problem of ideology in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o that end the self-conscious posing of an alternative is justified by its heuristic value.直译如下:关于刑事程序的美国思想被限制在一种主流的理念之内。通过描述一种不同的理念,我将说明我们当前的假定并非必然真理,尽管它们看上去常常是那样。我所提出的替代理念并不是很新奇的,也不是我所当然赞同的。我的目的仅仅在于阐发刑事诉讼中的理念问题,职是之故,对另一种理念的自觉呈现具有启发性价值,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题目中把ideology译为理念,到了正文中又变成意识形态;把形容词novel译为名词小说;中间一段话看似酒后胡言乱语无人能懂。这个吴啟铮据说是南京大学的博士,可这段话的翻译水平连金山快译都不如吧? 阅读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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