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论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经济科学  作者:陈志武//高桂林//秦洁  页数: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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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司法》是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核心,掌握必要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这点对于主要从事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MPAcc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MPAcc学生大都来自企业一线,具有相当的实务经验,同时也面临很多实务问题。因此,各院校在MPAcc教学中一直强调课程的实务性,非常重视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当然案例教学也是有其规律的,这种方法应该是理论知识和实务案例的良好结合,理论应该是清晰明了的,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是与理论相结合的案例,各个案例之间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体系结构。  笔者从事MPAcc商法教学多年,对MPAcc教学的特性有深刻体会,虽然现在有关公司法的各种著作非常丰富,有些也很有真知灼见,但是很难寻觅到一本适合这种教学的材料。为尝试解决这一问题,本书在体例结构和内容编排上都突出了实务性,选取改编了大量的实务案例,以期能够帮助使用者以实务的方式了解和掌握《公司法》。  当然,因能力有限,疏漏在所难免,预先在此致歉!  陈志武  2010年4月

内容概要

  笔者从事MPAcc商法教学多年,对MPAcc教学的特性有深刻体会,虽然现在有关公司法的各种著作非常丰富,有些也很有真知灼见,但是很难寻觅到一本适合这种教学的材料。为尝试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法理论与实务》在体例结构和内容编排上都突出了实务性,选取改编了大量的实务案例,以期能够帮助使用者以实务的方式了解和掌握《公司法》。

作者简介

  陈志武,男,1969年出生,陕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专业法学硕士、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columbi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LL.M)。获得中国内地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许可。现任教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和实务。  高桂林,男,河北武邑人,1964年12月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1985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类院校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法、环境法和公司法,近年来出版学术专著(译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先后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  秦洁,女,河北秦皇岛人,1970年9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中国经济类院校经济法研究会理事,现工作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学副教授,主讲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学等课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原理第一节 公司法原理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案例解析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节 案例解析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第三节 案例解析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相关责任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概述第二节 案例解析附录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附录2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附录3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附录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附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录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章节摘录

  (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的表决权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为原则,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也是如此。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借鉴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在公司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向其中的一名候选人投票,也可以将表决权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通过其投票权的集中使用,可以增加其提名人的当选机会。  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当然适用累积投票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外,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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