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70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抵押相关概念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的禁止   第三十六条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配套法规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注解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保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失。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入本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入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暴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3条)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遍的答复》  第七条【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注解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证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参见第14条)  本条中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l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参见第15条)  应用  村民委员会有无保证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财产,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可以作为保证人。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第二章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注解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这些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日常的公务活动。所以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也不能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况且,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来自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与公务有关的活动,比如购置办公用品、开展公务活动等。如果允许国家机关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的话,国家机关就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存在清偿债务的风险,这样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的实现。尽管,现在国家机关可以对外代表国家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但是这些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拔预算经费为限,并不存在担保的代偿能力。所以,从多方面来看,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是一项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所以,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照规定转贷给国内的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可以由国家机关提供。比如说,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注解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6条)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田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_损失由债权人白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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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5条)

 
 

  •   注解和配套这套丛书一直买,还是不错的,对于法律人士来说,能够对透彻理解法律条文起到一定的作用。
  •   很喜欢这套书的编排,配套、注解,很详细,我们学校门口的书店也有卖的,可是不打折,相比之下,当当就便宜的多了,而且还送货上门呢,值~!
  •   还没看,不过书有具体注解,易于理解
  •   配套规定不错
  •   书本的编排不错,解析比较全面。对于具体实务操作指导意义较大!
  •   有解释有例子,方便又好用不错
  •   当当网买书太实惠了,折扣超低,还不要运费。我怀疑我已经上瘾了。全5星。
  •   书很好,跟同学一起买的,大家都很满意
  •   好在这次能如期收到,真的是等到我啊,之前被快递公司弄丢了,害的我又重新下订,有点悲催!
  •   非常满意,解释的也非常清楚
  •   内容还行,对比着物权法一起看
  •   工具书,好
  •   简单实用,经济实惠
  •   配套法规省得查
  •   挺好的,就是贵了点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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