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施启扬  页数: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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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是国民生活的根本大法,“民法”总则是台湾地区“民法”各编甚至全部民事法规共同适用的原则规定。数十年来,民法的学说判例不断推陈出新,“民法”总则施行半个世纪后甫经修正,定于1983年元月1日起施行,面目一新,更有详加探讨的必要。本书体裁以大学教科书为基本构想,以介绍民法学的基础理论、阐明总则编的条文含义为撰述目标,并将重要的法院裁判、“司法院”解释、“司法行政部”及“法务部”指令等融纳于一册,提供研习民法者参考数据。本书内容以作者在大学讲述“民法”总则的讲稿及经验撰述而成。:1980年10月作者自“教育部”奉调至“法务部”服务,适逢“立法院”开始审查“民法”总则编修正草案,有机会自始至终参与此项工作,获益良多。为适度简化教材内容、减少书本篇幅,除有重大争论或特殊论据者外,一般学说理论不再加以注释,同时采用较为简易的语体文,以适应法学文书通俗化的趋势。民法的基础理论博大精深,作者才疏学浅,挂漏谬误之处,自所难免,敬祈法界前辈先进随时指正,不胜感激!本书撰写中及付印前承王教授泽鉴兄详为审阅,惠提卓见,并承赵德枢先生校对文稿,编排索引,谨在此表示由衷的谢忱!

内容概要

本书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本书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作者简介

施启扬,台湾台中市,1935年生,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海德保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曾任台湾地区教育及司法等部门领导人。主要著作: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论、欧洲法制论丛、契约有订定与履行、源——三十年公职回忆。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序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一  民法的意义      第二  民法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第三  关于事项的效力      第四  关于时间的效力      第五  关于对象(人)的效力      第六  关于空间的效力      第七  两岸关系与法律适用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正      第八  民法典的制定      第九  “民法”的编制及主要内容      第十  欧陆法制的继受与民法各编的修正      第十一  民商统一制度的采用      第十二  “民法”总则编的修正    第四节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十三  权利的社会化      第十四  私法的公法化      第十五  民法的特别化  第二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第三章  法律的适用、解释与补充  第四章  “民法”总则编序论第二编  权利主体论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六章  法人通则  第七章  社团与财团第三编  权利客体论  第八章  物第四编  权利变动论  第九章  法律行为通则  第十章  行为能力的欠缺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通则  第十二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章  条件及期限  第十四章  代理  第十五章  无效、撤销及效力未定  第十六章  期日与期间  第十七章  消灭时效第五编  权利行使论  第十八章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附录

章节摘录

(一)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者,如因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行使承认权,使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直接发生效力(§§79,170)。(二)直接使法律关系变更者,如因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直接变更为单纯之债(§208)。(三)直接使权利消灭者,如因行使撤销权或抵销权,使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或适于抵销的债务直接归于消灭(§§88,334)。四、抗辩权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抗辩权人于请求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得拒绝给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辩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对抗权。抗辩权不以对抗请求权为限,也得对抗抗辩权,此时称为“再抗辩”。(一)抗辩权依其性质可分为永久性(排除性)抗辩权与暂时性(延期性)抗辩权前者指永久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如消灭时效经过后的请求权,因抗辩权人的拒绝给付而永远不能请求(§144I),对债务人而言,称为“自然债务”。后者为暂时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264)或先诉抗辩权(§745),仅得于相对人为对待给付前或对主债务人财产为强制执行而无结果前,发生阻止作用。(二)抗辩权与广义的抗辩(异议)不同抗辩权(Einrede)在性质上为反对权,以承认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但拒绝给付;异议(Einwendung)在性质上为否认权,以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目的,例如请求给付价金时,债务人否认买卖契约的有效性(如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或认为已给付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须由抗辩权人主张;异议则得由法院依职权加以审酌。(三)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不同前者系实体法上的抗辩,范围较狭;后者系程序法上的抗辩,范围较广,一切诉讼上的防御方法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及异议均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十一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利主体与权利的关系为标准,区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两种。

编辑推荐

《民法总则》是施启扬将渊博的法学知识和实际的司法经验结合起来,经过深切思考后写成的钜著,对于学习法律的人而言,是一本珍贵的经典。此书已在台湾再版多次,启迪了四五代的法律人。它在大陆重印之后,不仅可以对于国内的法律教育产生重大、优良的影响,并且可使更多的人能分享施先生的知识和智慧,对于中国社会的贡献是不可言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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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此书简洁清晰,非大师级功力不能为此。
    该书和王泽鉴、黄立两位的民法总则应该是最好的民总。
  •   施先生写很认真!非常细致!修改了很多次!比起大陆的WLM,YLX,等所谓的大师的一年能批量生产出几十本的书来说要值得读的多的多!并且,我本是半价时买来的!很高兴。对提高我的执业水平,应会有不少帮助!
  •   经典中的经典,比大陆的写的好
  •   写得简炼,值得买
  •   司法人员的书一般人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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