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集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兵 ,曲凌刚, 施Z ,薛媛媛 著  页数:275  字数:285000  

内容概要

  常见棘手的问题 最新最热的法条
  生动简明的案例 实用全面的讲解
  通俗易懂的语言 专业新颖的角度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篇 医疗教育
第三篇 婚姻家庭
第四篇 买房租房
第五篇 合同债务
第六篇 个人财产保护
第七篇 投资理财
第八篇 人身损害赔偿
第九篇 消费权益保护
第十篇 知识产权
第十一篇 安全防范
第十二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篇 权利救济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9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本实例中的文章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类型的,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文章的对号入座,构成对万某的诽谤。因此,本实例的文学作品构成侵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版社只有“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以法院认定作品侵权为先决条件。1999年原新闻出版署出台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作品侵权,可以要求出版社更正,拒绝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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