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办案程序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李香梅  页数:292  

内容概要

  《治安案件办案程序》是一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的系统性研究专著,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篇与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济篇两大部分内容,分为二十一个专题进行探究,《治安案件办案程序》力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汲取公安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分析有关办理治安案件最新研究成果,完善和发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突出了综合性与应用性,并在扬弃的基础上,探求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发展的趋势和轨道,对进一步深入研究治安案件查处的有关理论,特别是规范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为适应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具有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李香梅,女,山西文水人。1994年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政法系,2007年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保卫系消防教研室主任,二级警督。多年来主要从事治安管理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参编教材、编著10部,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数10篇,参与省级课题2项,主持校级课题4项。

书籍目录

上篇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治安案件办案原则与要求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与办案原则(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一)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要求(二)不予处罚的适用(三)追究时效的适用(四)对未成年人的适用(五)对精神病人的适用(六)对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七)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八)从重处罚的适用(九)对特定对象处罚的适用(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三、期间与送达(一)期间(二)送达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一、治安案件的管辖(一)治安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原则(二)治安案件管辖的类别二、治安案件的回避(一)治安案件回避的含义与意义(二)治安案件回避的实施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含义与特征(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含义(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二、证据的分类及其意义(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三)本证与反证三、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的提出(二)非法证据的类型(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治安案件的调查一、调查基本规则(一)调查的特征(二)调查的原则(三)调查的内容(四)调查中人民警察的资格(五)调查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二、受案(一)受案环节(二)对特殊案件的先行处置(三)难以判明性质案件的处置三、传唤(一)传唤的适用对象(二)传唤的方式(三)实施传唤应注意的问题四、询问(一)询问的地点和方式(二)询问的实施(三)询问中应注意的问题五、勘验、检查(一)勘验(二)检查六、鉴定、检测(一)鉴定(二)检测七、辨认(一)辨认前的准备工作(二)辨认的程序及方法八、抽样取证(一)抽样取证的适用对象(二)抽样取证的实施九、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要求(二)证据保全的方法(三)扣押(四)先行登记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一、当场处罚程序基本规则(一)当场处罚程序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三)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意义二、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一)听证的预备阶段(二)听证的正式阶段七、听证的中止与终止(一)听证的中止(二)听证的终止八、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书的制作(一)听证笔录的制作(二)听证报告书的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治安案件终结(一)结案的条件(二)终止调查的条件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特点(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具备的条件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程序(一)办案期限(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告知(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审查(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内容(五)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的告知(六)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七)特殊情形的处理四、治安案件的案卷(一)治安案件案卷管理的要求……治安调解执行程序涉外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下篇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济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公安行政复议的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受理公安行政复议的审查公安行政复议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赔偿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诉讼

章节摘录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证被担保人遵守《程序规定》第177条的规定;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保证金制度  ①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③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④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期间的义务和权利。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编辑推荐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这是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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