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高晋康,唐清利 等著  页数:223  字数:156000  

内容概要

  《光华法学文丛: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根据实地调研和案例类型化分析的数据,结合采自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资料,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力图准确地描述中国民间金融活动的真实形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民间金融不同于正规金融的实际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的金融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作为社会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问题不容忽视。我国既有的以正规金融为调控和规制对象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运用于民间金融的规制,而运用民法调整方法既可克服此难题,又可为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制途径,这也是域外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的宝贵经验之一。在制度层面,我们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的债法编设专节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定,并可通过其他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以法人资格,由此从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角度完成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

  高晋康,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教授,兼任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教育研究会理事等学术职务,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电子科技大学客座教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仲裁委仲裁员。近年,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金融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等出版著作十余部,主编《光华法学文丛》、《金融法前沿论丛》、《经济法律通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等。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司法部项目等科研课题二十余项;担任多部地方法规起草专家组组长,获得司法部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及其他科研奖项十余项。主编的《经济法》获“第七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主持的教改项目曾获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唐清利,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四川省法学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合同法、金融法、基层治理和制度研究方面。独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已结项的成果被全国社会科学基金办鉴定为优秀。近年来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项目1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8项;主持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项目10余项;曾参与德国阿登纳项目、中国法学会、联合国开发署项目。在《管理世界》、《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近30篇。在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出版著作10余部;主编的《光华法学》与《光华法律》在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获得包括中宣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法学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法学会各类奖励十余项。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三、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
四、创新点、研究意义和价值
第二章 外国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
一、民间金融内涵的追问
二、民间金融为什么存在
三、“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检讨
四、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
第三章 外国民间金融现状的实证调查
一、浙、鲁、川地区民间金融调查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情况的实证调查
三、民间金融相关司法判例的类型化分析
四、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的主要原因
五、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制度设计
第四章 合会的运作与制度选择——基于Q县的实证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二、经济状况与我国合会发展的谱系分析——以Q县为例的实证
三、制度化成为合会发展的选择
四、我国合会法律制度构建
五、结论
第五章 民间金融规制中“非法”标准析辩
一、为什么需要设定一个“非法”标准
二、设立“非法”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三、“非法”标准在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中的应用
四、“非法”标准在非法集资活动认定中的应用
五、民间金融法制中“非法”标准的完善
六、结语
第六章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
一、引言
二、我国民间借贷管制进路的历史语境与成因
三、“四倍红线”实践效果之检讨
四、“四倍红线”管制的自我强化、与市场声音隔离效应的形成及成因分析
五、域外借贷利率管制进路的比较分析
六、重构我国民间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若干建议
第七章 转型社会中的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出入于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规则之间
一、民间金融纠纷的发生与演变
二、民间金融活动的固有信用保障机制的运作与突破
三、民间金融纠纷在正式法律制度规则中的情势
四、民间金融纠纷中当事人的选择
五、司法机关可能作出的选择
六、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
七、结语
第八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一、世界上民间金融法制化的典型路径及其主要模式
二、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选择的依据
三、规制民间金融的法制选择
四、我国民间金融规制的较优模式:民法规制
参考文献
后记
负责人及课题组在调研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章节摘录

  1.法律制度建构的宗旨  通过法律制度把民间金融从“水中浮到陆地上”,一方面可以通过约束机制限制民间金融潜在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给予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台竞争的权利,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迫使正规金融改变其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及效率低下等缺点。两种不同金融模式的竞争,会加快我国正规金融的转型,使正规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降低信息成本与交易成本,实现货币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促使民间金融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更好地利用其优势为中小企业服务。  综观世界各国(地区)构建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尝试。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于1934年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民间金融及其组织的合法地位,使民间金融在法律的框架下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采取了类似措施。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立法,但是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民营金融的肯定。2005年5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条被很多学者认为是中央准备为民间金融“正名”或消除社会对民间金融的偏见而向外界释放的积极信号,这可能预示着民间金融即将名正言顺地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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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若现今之西南财大法学院,肇始于民国默念之正阳法商学院,经由相辉文法学院,辗转历光华大学法学院。虽偏于西南一隅。处江湖之远,却谨循“经世济民、孜孜以求”之校训。未敢懈怠。然则,三尺高台起于垒土,险倡设《光华法学文丛》之举,盖缘于此。若此,吾侪同心,著者协力,惟以沙聚跬积、期于汇涓成川。仰我上者,茫茫苍穹,望光华之繁星璀璨,得其所哉,夫复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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