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地球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作者:张乾红  页数:174  字数:200000  

内容概要

  气候变化制度最实质的问题是气候变化损害问题,没有气候变化损害问题,气候变化也就不成为问题。气候变化受害者基于对自己受损害地位、特别受损害地位的真切关注,出于自利性激励,再加上制度的授权赋能,可以形成推动适应制度建立、完善及实施的更坚定力量。通过授权赋能使自利性激励制度化,正是《拯救地球气候变化适应制度研究(维护受害者利益)》作者张乾红所力主的适应制度基础。值得指出的是,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会因利益评价中心不同而出现冲突,但在一定范围内,两者有协调一致或可协调之处;在适应制度问题上,由一线最脆弱者的最受损害情况所激励的基本制度关切有助于两者纵向贯通、协调一致。

作者简介

张乾红,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长期致力于前沿性法律问题研究,已在包括《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适应气候变化的基本解读
第一节 适应的理论渊源
一、适应的生物学解说
二、适应的人类学解说
第二节 应对气候变化与适应
一、适应以应对气候变化
二、适应以减少气候变化损害
第二章 气候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考察
第一节 以《气候公约》和气候谈判为考察
一、《气候公约》与适应制度选择
二、气候谈判与适应制度选择
第二节 以区域和国家气候立法为考察
一、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探索
二、英国综合性气候变化法
三、美国适应法案及其他气候立法
第三章 适应制度评析与路径选择
第一节 适应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一、减缓与自发适应的局限
二、提高适应能力的制度选择
第二节 适应制度的相对缺位
一、适应制度发展的滞后性
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困境
第三节 适应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社会资本与适应制度选择
二、社会连带与适应制度选择
三、受害者地位与适应制度选择
第四章 适应制度的权利维度
第一节 气候变化与人权
一、气候变化的多重解读
二、气候变化的人权审视
第二节 适应制度的权利隐喻
一、适应制度的权利预设
二、适应不能的权利审视
三、以权利为基础的适应制度选择
第三节 气候维权与适应制度
一、气候维权的实践
二、气候维权的困惑
三、气候维权对适应制度的促进作用
第五章 适应制度的价值选择
第一节 适应制度的安全价值
一、气候安全的提出
二、气候安全的界定
三、以安全为基础的适应制度选择
第二节 适应制度的公平价值
一、作为气候伦理的公平
二、气候制度的公平困境
三、适应制度的公平尺度
四、以公平为基础的适应制度选择
第六章 适应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气候变化基金机制
一、气候变化基金的发展
二、提高气候变化基金保障能力
第二节 气候变化保险机制
一、气候变化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机制下的双重适应保障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章 适应制度评析与路径选择  第一节 适应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一、减缓与自发适应的局限  (一)减缓制度的局限  所谓气候变化问题,自不单指气候变化现象本身,而在于这种现象对人类世界、对人必须或者意欲保护的价值载体构成现实或潜在的损害。从气候变化问题内含的因果律看,减缓了气候变化,也就减轻了原本可能发生的气候变化损害,减缓与否是本源性的。因而,在减缓可以充分减轻气候变化损害的情况下,气候变化损害更多是潜在的、假说的,可用于论证减缓的必要性,而其本身实际上并不构成现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将气候变化制度简化为减缓制度,亦无碍其现实有效性与充分性。但是,如果减缓是不充分的,气候变化发生、继续发生,并造成不可忽略的损害,那么,将气候变化制度等同于减缓制度就是狭隘的,甚至无效的。不得不承认,对于减缓制度充分性的疑虑,已实际上成为促使气候变化制度进一步扩张,并将适应直接纳入制度路径的主要触发因素。  第一,迟缓的减缓制度进程偏离了在先的制度预期,引发制度目的落空的顾虑。按照温室效应和全球变暖理论,减缓制度实际上便是温室气体控制制度。温室气体控制构成减缓的主体内容,温室气体减排是减缓制度的核心。全球大气一体性使得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全球公共物品性,以全球性的减排协定来激励、约束共同的减排意愿便成为必要,这使得《气候公约》下的减排谈判被寄予厚望,而减排协定的有效达成则被视为气候变化制度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标志,由此,《京都议定书》的重大意义便不难理解。应当说,自1992年《气候公约》缔结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这一进程还是相对顺利、颇有成果的。  ……

编辑推荐

  人接受自然的规定性,但人对自然的适应从来不是消极的,人的文化性适应包含丰富的社会选择的内容。  社会选择不能割裂自然选择的依据,但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选择的结果;社会选择不是万能的,但多元化社会选择的存在,确实可以增加社会目标的实现可能。  法律通过规范、影响人的行为而建构特定的法律秩序。在气候变化语境下,有目的的法调整还背负着解决问题、提供条件的创建性功能。  自然人个体是自身状况与条件的最佳判断者与管理者,其行为构成适应制度有效运转的微观基础,法律的授权赋能促成他们合理完成自己的适应选择,也促使由法律支配的公共资源按具体的适应需要获得有效配置,为真实需求者提供有效的便利与支援。  最强烈的适应需要,总是来自最受气候变化威胁的个体、群体、地方、国家,为满足适应需要而建制的适应制度,需要开启自下而上的制度发现路径与制度实现路径。很大程度上,这种需要的法律表达将由授权赋能开始。  各适应行为自成中心,又相互连带,使个体自存与社会共存彼此融合,适应过程与适应结果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以生态依据为基础的社会性特征,也使适应保障的社会化变得可能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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