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2卷)

出版时间:2003-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页数:430  字数:270000  

前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内容概要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拙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系以台湾地区“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方法论上的运用。又本书所设例题系针对台湾地区“民法”的重要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读者若能思考祖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而从事比较研究,探讨各种规范模式、解决途径及论证方法,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章节摘录

惟无论第四六九条之立法背景如何,其关于借用人就借用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之负担,未设规定,系属法律缺漏,应予补充,实无疑问。在德、瑞二国立法例及日本法上学者之见解,基本上均系依无因管理。在台湾,亦应参酌此项外国立法例及学说上之共通制度,使贷与人亦须依照民法无因管理之规定(第一七二条至第一七八条),对于借用人负赔偿之责,不但符合事物当然之理(Nanlr derSache),而且确能兼顾双方当事人之利益。最后应再说明者,无因管理系台湾现行制度,因此适用无因管理之规定,使贷与人就借用人所支出之费用,负偿还责任,是否如“最高法院”所谓,系将外国立法例关于无因管理之规定,视为法理而适用,似有疑问。此涉及到法学方法论之问题。依本文见解,.应分别情形论之:首先,凡类推适用本国法上既有之规定或制度,以填补法律漏洞时,就第一条规定而言,仍属“法律”之适用。于此情形,外国立法例及其所蕴含之法理,可用以支持法律之类推适用。其次,填补法律漏洞之“材料”,非系本国法上既有之规定或制度,而是采自外国立法例时,则应认为系以外国立法例为第一条之法理而适用。应特别强调的是,在上述二种情形,比较法学及经由比较程序过程所获得之外国立法例(判例学说),对法律漏洞之填补及法律之发展,均具有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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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2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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