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传兰 编  

内容概要

《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宪法》主要内容: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经过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内涵建设,其办学层次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对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现有的教材体系已相对滞后,图书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这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
本套系列教材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1.系统性。本套教材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系统科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实用性。本套教材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实务问题的科学编排和准确阐述,教学素材(包括案例释疑、课后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实务训练题)的精心选取,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以及相关问题的展现,将知识和技能有机地融合起来,突出了职业性、应用性的要求和方法论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包括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提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真正实现从“教学生以知识”到“予学生以方法”的转化,从而使教材真正满足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
3.时代性。参加本套教材编写的作者,绝大多数都有硕士学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双师”素质,他们长期工作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研究第一线,不仅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具有多年的职业实务能力。本套教材以最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多年的教学心得和知识积累为基础,广泛吸收理论界最新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沿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时代特色。
4.针对性。本套教材的编写,在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特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同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宗旨,紧密联系学生就业工作实际,兼顾学生和广大读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学历提升考试的需要。
5.通俗性。本套教材力求用典型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阐述,使抽象的专业术语及复杂的理论浅显易懂,易于学生掌握。针对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本套教材在内容方面基本不涉及比较法学和学术争论等理论问题,对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某些不足之处亦不作评析。因此,本套教材既是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和警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首选教材,又可以作为其他类型职业学校、高等专科、成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实用教材,还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概述/1第二节 宪法原则/8第三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14第四节 宪法规范/18第五节 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22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30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35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38第三章 国家性质第一节 国家性质的概述/44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45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50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述/56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8第三节 选举制度/66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述/77第二节 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79第三节 我国的行政区划/81第四节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83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89第六章 经济制度第一节 经济制度概述/97第二节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01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105第七章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一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概述/108第二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109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115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19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36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140第九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概述/144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49第三节 国家主席/156第四节 国务院/158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161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关/162第七节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167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175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180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182第十一章 国家标志第一节 国旗/186第二节 国徽/189第三节 国歌和首都/191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一)确认性规范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进行认定的宪法规范。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类规范从宏观角度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二)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宪法主体或其行为进行某种限制的宪法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的属性。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这类规范虽数量不多,但产生的影响较大。如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三)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宪法规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或可能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规定宪法主体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宪法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以下三种形式:1.单一的权利性规范。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权利性规范占有很大比例。2.单一的义务性规范。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类义务在宪法中的规定比较清楚。3.权利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复合性规范。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出其特殊的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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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宪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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