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磊 翻译  页数:316  

内容概要

  如果治安法院和郡治安裁判所认为现金不符合追缴的条件,最终没有作出没收的决定,在返还现金的同时还会产生赔偿问题。如果现金被海关扣押,应由海关税务司来进行赔偿。如果是被警务机关扣押,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英格兰或者威尔士,从警务部门费用的警务基金中支付赔偿金;在苏格兰,则由进行扣押的警务当局或者警务地区的联合警务委员会来赔偿;如果是在北爱尔兰,根据《2000年北爱尔兰警察法》的规定,赔偿由郡警察局局长支付。  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受到现金追缴程序影响的被告人要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将积累的利息支付给被告人可以看作是对不当追缴他合法财产的适当补偿。在财产没有被存入计息账户,并且最后也没有命令没收的案件中,当事入有权向治安法庭申请获得与利息相同金额的赔偿。利息期间从现金最初被留置的48小时结束之时起计算。

书籍目录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主要追缴制度(代前言)第一章 资产追缴局第二章 没收:英格兰和威尔士第三章 没收:英格兰第四章 没收:北爱尔兰第五章 非法行为收益的民事追缴第六章 税务职责第七章 洗钱第八章 调查第九章 破产等第十章 信息第十一章 合作第十二章 杂项及一般规定

章节摘录

  (5)在根据本条重新进行审理时,刑事法院应当遵守上议院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  (6)如果法院根据本条对没收令进行了变更或者依照本条中指示签发没收令,其应当——  (a)考虑就被告人的某种有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对其签发罚款;  (b)考虑所有针对被告人就其有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签发的符合第13条第(3)款的命令,除非法院为第9条之目的决定被告人占有的动产时已经将此命令考虑在内。  (7)如果刑事法院根据本条的指示依照第6条重新进行审理,则适用第(8)至(12)款之规定。  (8)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则第6条有效,被告人的特定犯罪行为包括构成法院对其就相关罪行作出判决时所考虑的犯罪的行为。  (9)如果已经根据《判刑法》第130条(赔偿令)的规定就被告人的有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对其签发没收令——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