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袁登明//罗翔  页数:369  

内容概要

  如何编写一本在体例编排、内容取舍与叙述详略方面皆以突出注释法学、“应试指导”为要的刑法学教科书,是本书撰写过程中作者时刻牢记在心的使命。本教材内容取舍以司法部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为依据,涵盖大纲的所有制度内容,但在形式与体例编排的先后顺序上又不完全拘泥于大纲,而强调迎合和尊重我国现行立法体系。比之大学本科教材,在体例编排与内容取舍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尝试,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注释法学教材之定位。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本教材不同于其他刑法学教材的几个特点于以总结,也视为本书导读:
  一、三位合一、时效性强
  《刑法》较好地实现了法学理论、立法规定、典型实例三位合一的应试教材的编写要求;同时,吸收了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体现了教材、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三者紧密而有机的结合。本教材所关注的刑事法律文件截至2011年3月底。
  二、体系完整、详略得当
  既严格遵循大纲精神与本科教材的基本要求,又兼顾司法考试的基本特征,在同类教材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章节划分基本上和大纲保持一致,但是少数部分作了必要的改进:
  1,个别章节的划分采取了通常教材的体例,如第二章的标题为“犯罪和犯罪构成”,第三章的标题为“犯罪构成要件”。
  2.对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但同类教材没有单独论述的个别重要知识点,设专节或专题加以论述,如第五章第二节的“犯罪既遂”、第六章第四节的“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七章第一节的“罪数判断的具体准则”、第三节的“包容犯”等。
  三、多用例释、形象具体
  对于总则部分重要而又比较抽象、枯燥的问题,在论述上比其他同类教材更为详细具体,尤其是援用典型案例对抽象、枯燥的理论问题进行形象、具体的说明,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罪刑各论概述等部分。分则部分案例多数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极具权威性和典型性。
  在每章之后总结本章高频考点(即重难点)和所涉重点法条的同时,还添加“实例解析”栏目,用以巩固本章的知识点。
  四、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刑法总则上涉及的知识理论性较强,又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础,《刑法》一改传统教科书分则分量(如页码、字数等)多于总则的局面,对总则基本制度、基本理论详加论述、分析。对于分则诸多罪名的处理,一改传统教材面面俱到但相对浅显而空泛的阐述,每章或每节对常见的重点罪名与大量的普通罪名区别对待,对于重点罪名,《刑法》不惜篇幅,浓墨重彩地加以深入、详细的阐述分析,尤其重在论述这些罪名的客观行为特征、一罪与数罪、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在这方面,比同类教材更加深入具体,因而也更具备考的实用性,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的论述。而对其他普通的、一般性罪名,《刑法》的论述比同类教材更加简练。考虑到读者手头备有法律条文且大部分罪名的法定刑无需掌握以及节省篇幅,因此。对于绝大部分罪名的法定刑没有照抄法条;对于次要罪名的犯罪构成特征,一般只论述具有特色的某个方面,而没有按照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模式面面俱到地阐释,有的干脆省略其犯罪构成特征而只给出其罪名。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编
 第一章 刑法本体论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章 正当行为
 第五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九章 刑罚体系
 第十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
第二部分 刑法分则编
 第十三章 分则概说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1)介入因素的盖然性,即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还是异常现象。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需要综合判断它是否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是盖然的,则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谓盖然性就是在日常生活经验上很有可能发生,而不是过分偶然或异常。显然,在上述案件中,泥石流、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较为偶然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被断绝、中断,导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在此案件中,介入因素是溺水,这当然会盖然性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的非独立性。如果认为介入因素导致前行为与结果发生因果关系,那么介入因素必然是附属于前行为而起作用,而不能独立地造成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从属于前行为,而是独立造成结果的发生,这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因果关系的断绝(一个与此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如果介入因素是行为人自身的特异体质,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等)相遇,由于这些特异体质从属于前行为(殴打行为),这通常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介入因素是郝的射击行为,此行为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丙的行为与赵的死亡结果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介入因素是下雪,显然这个因素单独不可能造成结果发生,必须和前行为(被害人腿骨被打断,无法行走)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前行为本来就足以即将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存在介入因素,前行为与结果原则上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出于杀害故意用刀砍杀仇人某乙,致乙濒临死亡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即使医生存在重大失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但若甲将乙打成轻伤,送往医院,后因医生重大失误而死亡。这种过于异常地介入因素就可以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介入因素使得结果明显提前,或者在经验法则上可以完全排除前行为的影响,完全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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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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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整体框架都还好,知识介绍较为简单,并不是很详实,可能比较适合教科书外的阅读
  •   本书的质量和内容都不错,只可惜买的是2011版,应该买最新版的就好了,希望内容更新不要太快
  •   对书的质量与快递的速度都很满意 希望能继续秉承着对买家负责的态度 祝越办越好!
  •   书背部没有赠送的网络充值卡和密码,不知道怎么回事,正版不都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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