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洁  页数:275  

内容概要

  本书由陈洁编著。
  本书在认真审视全球金融法制的趋同与融合、准确把握域外证券法的变革与发展的基础上,以证券市场的相关角色为经线,具体制度安排为纬线,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的分析梳理,探求实现我国证券法制变革之路径,思考选择我国《证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

  陈洁,福建连江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02年-2004年)。现就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要的研究领域为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出版专著《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证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等。

书籍目录

导论
上编 证券、投资者与证券权利之思变
 第一章 金融商品横向规制趋势下“证券”的界定
 第二章 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兼论我国金融服务法的构建
 第三章 无纸化证券权利的法律规制——与现行民商法规则的冲突与调整
中编 证券市场监管格局的再阐释
 第四章 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边界与互动——证监会与交易所监管权配置的重构
 第五章 证券监管规则供给机制的反思——以证监会作为规则供给主体的考察
 第六章 上市公司治理中证监会的角色定位
下编 中介机构责任机制的展开
 第七章 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保荐机构的担保责任研究
 第九章 评级机构侵权责任之构造——以公众投资者因评级错误导致投资受损为视角
参考文献
云淡风轻,无限向往(代后记)

章节摘录

  其三,与保荐机构发生市场联系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证券市场中任何一个认购发行证券或购买上市证券的投资者。也就是说,保荐机构对与之发生市场联系并形成法律关系的投资者,没有进行具体选择或个别选择的权利。  但是,保荐机构在其责任承担上,却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保荐机构要直接向投资者承担因其保荐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承担上的直接性,缘于保荐制度的功能与目的,即形成并强化证券投资者的市场信赖。其一,保荐机构要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包括诚信条件和专业条件,并且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方能取得保荐资格,因此保荐机构具有较高的可信赖性。其二,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书是证券发行、上市的必备文件,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其三,保荐机构要承担较高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如《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第23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第24条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因此,在保荐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信赖关系,对投资者而言,保荐机构是具有较高信赖程度的市场对象,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具有较高信赖程度的投资判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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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理论性较强,但内容太窄,只涉及证券法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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