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28  字数:240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
问答 行政处罚羌效和本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有什么不同?
第四条 【适用原则】
第五条 【适用目的】
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问答 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违法,因而造成公民损失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对象是该执法人员还是其所在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问答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哪些不同?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问答一 撤销公司的登记是不是行政处罚?
问答二 “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问答三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有什么不同?
第九条 【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问答一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问答二 鉴于机动车尾气严重污染环境,地方性法规能否对路上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问答三 地方性法规应该如何设置行政处罚的幅度?
问答四 地方性法规在规定行政处罚时,最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况有哪些?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问答一 国务院对部委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有何规定?
问答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问答 较大的市能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问答一 学校有行政处罚权吗?
问答二 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就一定有行政处罚权吗?
问答三 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对业主进行行政处罚?
配套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本条是关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的规定。首先,要表明执法身份。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当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其次,填写并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上的依据。最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依法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备案也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实用问答 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时,经常会遇到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罚款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将当场处罚直接当作当场收缴来看待;而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 第一,二者是处罚程序与执行的关系:当场处罚是指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即简易处罚程序。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指依照简易处罚程序或者一般处罚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情形时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罚款的执行措施。这正如法院对案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与法院对生效判决依法执行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场处罚是专指执行机构按照简易处罚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专指征稽机构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在这里需强调的是,当场收缴罚款不仅适用于对按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而且也适用于对按一般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当场收缴罚款是罚缴分离制度的例外情形,其并不必然因当场处罚而引起。例如,在交通违章执法中,现在许多大、中城市的交警执法部门在对道路交通违章驾驶员进行处罚时,往往采取这样的做法:开具给违章驾驶员简易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实际上,这就是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具体体现。当场收缴罚款则是罚缴分离制度的例外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除依照本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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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广大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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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可以加深理解,对学习很有帮助。
  •   基本上满意,工具书而已,不能奢望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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