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袁坦中  页数:157  字数:183000  

内容概要

  《湖南大学青年社科学者文库:刑事扣押研究》主要由刑事扣押本质论、刑事扣押决定程序论、刑事扣押执行程序论、刑事扣押司法救济程序论四个部分构成,以“什么是刑事扣押,如何运用刑事扣押”的问题设定作为基础,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建构了细致而周密的刑事扣押知识体系。
  本书将刑事扣押所涉及的诸多环节、要素、构成融进了作者自己的论述体系之中,并收集了丰富的域外法律资料和国内实证资料,对诸多学术观点兼收并蓄,所设计的刑事扣押改革方案既有针对性又有适用性。

作者简介

  袁坦中,男,汉族,1972年生,湖南宁乡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师承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法学基础理论;代表性论文有《直觉、前理解与诉讼认识》等;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刑事扣押制度改革》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内容概述
第二章 刑事扣押本质论
第一节 域外刑事扣押本质
一、目的要件
二、手段要件
三、客体要件
四、定义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本质之澄清
一、定义之澄清
二、目的要件之澄清
三、强制手段之澄清
四、客体要件之澄清
第三章 刑事扣押决定程序论
第一节 域外刑事扣押决定程序
一、令状主义决定程序
二、事后确认程序
三、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程序
四、特别决定程序
五、刑事扣押决定程序多元化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决定程序之变革
一、令状主义决定程序之建立
二、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程序之完善
第四章 刑事扣押执行程序论
第一节 域外刑事扣押执行体系
一、执行主体
一、执行客体
三、执行权力
四、执行义务
五、相对人参与权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执行体系之建立
一、执行主体之厘定
一、执行客体之厘定
三、执行权力之厘定
四、执行义务之厘定
五、相对人参与权之厘定
第五章 刑事扣押司法救济程序论
第一节 域外刑事扣押司法救济程序
一、与刑事扣押司法救济程序相关的概念
二、程序性司法审查程序
三、司法赔偿程序
四、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司法救济程序之完善
一、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之完善
二、程序性司法审查程序之建立
三、民事诉讼程序之建立
后记

章节摘录

  异地留置相当于人们日常使用的狭义扣押,与就地留置有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查封时应将查封的财产留在原地,加贴封条,禁止被扣押人转移和处分,即所谓就地查封;狭义的扣押则要将扣押的财产转移出原地,脱离被扣押人的占有,即所谓异地扣押。其次,查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扣押因为要转移占有,只能适用于动产。最后,查封的财产一般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而狭义扣押意义上的扣押财产则不能由被扣押人保管,只能由扣押机关自行保管或者委托单位、个人保管。  以上是就典型的刑事扣押手段而言的,另外有的立法还规定了准扣押,即对任意提交之物或遗留物加以留置,它的特点是:物品的取得是任意的,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取得之后的留置不是任意性的,而是强制性的,侦查机关有权拒绝返还,即使交出入提出要求时也是如此。准扣押在日本称为扣领。日本立法与学说认为,司法警察职员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等遗留的物品,以及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主动提交的物品进行扣领。因为占有取得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强制措施,因此不属于《日本宪法》第35条规定的扣押。扣领与扣押的一致之处在于:物品一旦扣领以后,就会发生与扣押一样的支配效果。准扣押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留存。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若由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者,不称为扣押物,而称为留存物;留存物之处置与发还,准用扣押物之规定,但留存物之取得,不适用扣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无须令状,无须合理根据,等等)。2003年修法后,该法还特别规定“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之物,同其处理(指留存物——引者注)方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对可以作为证据以及对侦查有意义的物品,应当提取保管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学者解释该条时认为:侦查官员负有保全证据的责任,如果物品持有人自愿交出证据物的,可以对其予以留置,这可以称为广义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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