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宪法公民权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89  

内容概要

  “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丛书自出版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与好评,本次修订,我们对丛书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增补了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公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同时删除了所有失效、废止法规。本丛书继续突出以下特点:
  1.突出热点。丛书根据法律适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按照文件类别共分为二十余个分册,其内容涵盖了宪法与公民权、民事、物权、合同、侵权赔偿、商事、公司、金融、经济、土地管理、房地产、建筑、交通、财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和刑事等诸多法律部门。
  2.全面收录。丛书全面收录了相关领域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等。 
  3.方便实用。丛书秉承《法律小全书》一贯的编辑宗旨,竭力为读者提供更多、更方便的实用信息,包括:(1)常用的文书范本、典型案例和流程图表;(2)主体法律附加条文主旨及关联法规;(3)部分分册加收更具指导意义的地方审判政策。
  4.动态增补。为了适应法律的不断发展,本丛书还为读者提供最新法规资讯的增补服务,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和内容,并且提出对本丛书的意见和建议。(详见增补登记表)

书籍目录

一、宪法及其修正案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机构
四、民族区域自治
五、特别行政区
六、法律制定、解释与监督
七、国旗、国微、国歌
八、领土、国防、外交
九、紧急状态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第三十九条【民兵组织】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人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第四十条【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于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人预备役部队和编人基于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问,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三条【应急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第四十四条【误工补贴】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军事训练和集中训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的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及实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第四十八条【负责和承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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