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50专题-2010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法律版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能宝 编  页数:282  字数:596000  

前言

  每年到司法考试复习的提高阶段,很多考生都会产生这样的困惑:越学越多,越学越乱,越学越不会。究其原因,一是不会重点学习:不会、不敢、不忍放弃,一般性知识、次重点知识与考点知识不加区分、广取博爱。二是不会深入学习:掌握了考点知识的概念,却没有理解其内涵,掌握了考点知识的表面特征,却没有领会其实质构成,不能由表及里,深入把握其内在精神与要领。三是不会联系学习:不会加强相同考点的串联、相异考点的对比、相似考点的区分,不能以点带面、融会贯通,不能形成考点知识系统。四是不会整体学习: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掌握了一个一个孤立零散的具体制度这些“棋子”,没有在此基础上,形成整个部门法的考点知识“一盘棋”。  为帮助大家克服上述提高阶段之不足,我们修订编写了《2010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本书分为《民法60专题》、《刑法50专题》、《诉讼法45专题》、《商经法·国际法学46专题》、《行政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46专题》五部分,通过精心筛选考点,深度解析考点,形成考点知识系统,在近5年司法考试考点涵盖基础上,加强联系对比区分,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训练考点,推进大家在提高阶段的复习中迈上一个更高台阶,实现高分突破。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2009年司法考试,有超过95%的试题可以直接在本书上找到答案。以民法为例,依据《2008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之《民法62专题》可以直接得出当年94.6%的民法试题答案。除3道单项选择题外(第4、18、24题),其余的53道题本书全部进行了准确的提示和讲解。依据《2009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之《民法60专题》可以直接得出当年98%的民法试题答案。除1道多项选择外(第58题),其余的46道题本书全部进行了准确的考点提示和讲解。帮助大家强化突破最重要的95%。这就是本书的目标!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特点   1.明晰部门法精神,形成考点知识系统。   首先,提炼部门法精神。所谓的部门法精神,就是该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特性。它是一个部门法的灵魂,统率着部门法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形成。只有把握住了部门法精神,才能从总体上准确把握部门法具体制度的精髓和要领。其次,构建部门法知识体系。通过知识体系的构建分析,将单个的考点知识串起来形成考点知识的面,让一个一个考点知识面串起来形成1+1>2的考点知识系统。通过精神和体系,展现部门法考点知识内在逻辑和外在结构,彼此紧密相连,相互融会贯通。    2.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    本书以近5年司法考试考点为中心,凸现提高强化特性。(1)揭示考点。在部门法一般性知识、次重点知识、考点知识的纷繁复杂中,明确告诉大家,部门法的考点是什么,让考点昭然若揭。(2)分解考点。对考点知识的本质内涵进行剖析,对考点中的疑点难点进一步澄清,由表及里,直击考点精髓。(3)突破考点。根据司法考试考查规律,着力考点知识的联系对比和区分,加强相同点,辨析相似点,甄别相异点,让大家对考点知识切实做到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3.精选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    .    首先,每一专题的讲解均由一道近5年的典型真题引领,以考试为中心,检验对专题考点知识的掌握程度,启发大家对专题考点的深层思考。其次,围绕考点,设计连环案例,环环相扣、步步追问,加强考点理解,深化每一专题考点训练。最后,每一专题案例的最后再安排一道近5年的典型真题进行总结,再次对考点进行实战强化。        4.归纳重点法条,强化考点的多层次理解与记忆。

书籍目录

刑法的精神刑法的体系总则篇 第一部分 刑法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犯罪论 第三部分 刑罚论分则篇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部分 侵犯财产罪 第五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部分 贪污贿赂罪 第七部分 渎职罪

章节摘录

  2.犯罪没有得逞。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1)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  (2)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造成这样的危险状态,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  (3)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  因此,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  对于常见多发的罪名,考生需要了解其既遂标准。例如盗窃罪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通说采“控制说”。所有者失去对物的控制,即使犯罪人未控制该物,也构成既遂。放火罪采“独立燃烧说”,即被燃烧物开始独立燃烧构成既遂。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一般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等;(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的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犯罪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等;(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  注意:决定犯罪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的,不是客观标准而是主观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自己能将犯罪进行下去而主动放弃的,即“能而不欲”,不管客观上犯罪能否继续进行下去,都是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不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即“欲而不能”,因此被迫放弃犯罪的,不管客观上犯罪能否继续进行下去,都是犯罪未遂。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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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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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不错,内容很清晰,就是比较薄,觉得有点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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