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交通法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81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道路交通、水路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邮政服务、交通行政管理以及交通税费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门規章、司法解释等規范性文件200余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实用图表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播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交通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道路交通
 一般规定
 车辆和驾驶人
 道路管理
 公路建设
 道路运输
 交通事故处理
二、水路交通
 一般规定
 航运管理
 港口航道
 水运工程
 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事故
 纠纷解决
三、铁路交通
 一般规定
 铁路运输营业
 铁路建设
 铁路安全与保护
 事故处理
 损害赔偿
四、民用航空
 一般规定
 民用航空器
 民用机场
 公共航空运输
 通用航空
 民用航空安全
 事故与搜救
五、邮政服务
 一般规定
 普遍服务
 快递服务
 安全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
 七、交通税费
 车辆购置税
 其他税费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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