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四高分突破-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法律版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第1版 (2009年12月1日)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组编  页数:234  字数:402000  

前言

  作为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其难度并不仅仅表现在较低的通过率上,还表现在难复习、难准备上。十多个法律学科,近百部法典和司法解释,上万条的法律条文……这一切交织在一起,让很多考生未战先怯,直接放弃了。于是,各种辅导教材、培训机构出现。它们的核心在于告诉考生,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怎样复习能够事半功倍。同理,本书想要告诉考生的是,司法考试主观题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怎样复习主观题能够事半功倍。  主观题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其实并不重。但是由于:(1)考查方式为主观题,需要考生自己写作作答。(2)考查内容包含从法理学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民商法等私法学科到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学科的大量内容,所以考生对主观题往往更加紧张,也更加重祝。  而我们在多年司法考试培训过程中发现,对于主观题,很多考生在复习心态和复习方法上有明显的错误:  错误一。认为主观题无须单独复习,反正主观题考的内容,客观题一样会考。  错误二,认为复习主观题就是拼命做题,于是花大量金钱去购买模拟试题,然后花大量时间去练习、去写作。  错误三。知道主观题很重要,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复习,做题太耽误时间,不做题心又慌,最后在紧张中走上考场。  事实上,由于主观题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命题上有不同于客观题的规律,又由于司法考试的科学性越来越强,我们可以根据历年考题提炼出主观题的命题规律,便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第一,主观题的题量有限,但学科覆盖面广,因此每一学科只能考查最重要的知识点。这是考生复习主观题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说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必须有所取舍的话,那么主观题就已经不是放弃的艺术,而是突破的艺术,怎样找到考点并进行突破的艺术。主观题要在七道左右的题目中,考查民法、民诉、商法、刑法、刑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六个大学科群的知识点,分到每个学科群只有1题左右的份额,即便转化成小题,也只有4-6道题。而这几道小题中必然蕴藏着命题人认为的本学科最重要的知识,结合历年真题分析,就可以发现,主观题的考点是相当集中的,因此是非常便于考生进行重点复习的。  第二,主观题需要考生亲自书写作答,因此要求考生对相关知识点有更加牢固的掌握。与客观题涂写选项不同,主观题增加了考试难度,考生只有在准确记忆知识点,精确分析题目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要件,并能在考场上流利地表述出来后,方能得分。因此,考生无法使用在选择题中惯用的排除法等技巧回答,更无法用投硬币等碰运气的方法,唯一的办法就是,对重点的知识点,必须精确记忆,并达到流利表达的程度。

内容概要

本书的知识点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编,针对近几年新出现的题型简答题,根据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结合真题,对简答题的重点理论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精解。第二编,针对案例简析题和分析题,按照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学科划分,结合真题,将每个学科在主观题中常考的知识点加以总结整理,供考生集中复习。第三编,针对已经日渐式微但还没有被明确取消的法律文书题,简单介绍写作技巧和准备方法。第四编,针对分值比例不断提高的论述题,我们准备了“模板套路写作法”,为考生提供三个基础模板,并提供了18个写作套路,考生只要按照这一方法去认真复习准备,则原本似乎无规律可循、无答案可参考的论述题,也将迎刃而解。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简答题  第一节 真题解析  第二节 考点整理  第三节 冲刺习题第二编 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民法    第一节 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    第二节 2005~2009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实例演练  第二章 刑法    第一节 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     第二节 2005~2009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实例演练  第三章 商法    第一节 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    第二节 2005~2009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实例演练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节 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    第二节 2005~2009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实例演练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    第二节 2005~2009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实例演练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    第二节 2005~2009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实例演练  第七章 冲刺习题第三编 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题冲刺指导  二、冲刺习题第四编 论述题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分析  三、论述题的答题思路:模板套路法  四、冲刺习题

章节摘录

  (三)监护责任的分配(被监护人侵权)  1.监护的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其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监护责任的承担:民通意见第158条,父母承担的并非平行责任: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只有在该方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该另一方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注意,并非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59条,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与教育医疗单位赔偿责任的关系:被监护人若在幼儿园、学校等发生侵权行为,注意:《民通意见》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及精神病院生活学习治疗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致人伤害的,被监护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非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教育机构(不包括精神病院),未尽与其职责相关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该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  4.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原则上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即使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对责任分担另有约定,也仍然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其承担后,可以依照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受托人与委托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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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正版,这本书不错,能背下来的话,卷四绝对没问题
  •   giougu 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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