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下的隐私权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余凌云,王洪芳,秦晴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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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北京宣武区、山东济南、浙江杭州和江苏苏州四个城市开始试点“平安城市”建设之后,为了全面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公安部、科技部于2004年6月在北京、上海、廊坊、大连、南京、苏州、南通、杭州、宁波、温州、台州、芜湖、福州、青岛、淄博、威海、郑州、广州、深圳、佛山、成都共计21个城市启动了第一批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创建工作。2005年8月,为了“以点带面”,公安部进一步提出了建设“3lll”试点工程,选择22个省,在省、市、县三级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程。  很多城市在推进科技强警和平安城市建设中动作相当迅速,成效也非常显著,如深圳市,仅全市银行金融系统1200个营业网点就安装了2万多个摄像机;全市六区共建3500多个监控系统,安装摄像机9万多台。部分社区、区域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到面、监测到线、控制到点”的全天候、多功能科技防范网络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治安电子监控工程的总体构想,全市还将建设直接由公安部门支配掌控的20万个监控头。     本书收录了十篇有关讨论“摄像头下隐私权”问题的论文。其中,徐伟红撰写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从比较宏观、总体上的研究;陈睿撰写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马文政撰写的《“电子眼”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则侧重对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赵匹灵撰写的《技防图像信息资料管理与使用中的法律问题》,顾名思义,就是解决与图像信息有关的法律问题。同时孔海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强制安装上;王洪芳针对技防系统安装使用中可能产生犯罪现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书籍目录

关注技防系统安装与使用中的法律问题(代序)  报警与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电子眼”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摄像头下的公共隐私技防图像信息资料管理与使用中的法律问题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谈技防强制安装的规范问题技防犯罪初探——以我国技防管理法律规定的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为据对四川省某市安防系统安装和使用状况的调查与思考郑州市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现状与反思公共场所安装安防监控设施的法律规制初探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技防图像信息资料的管理、储存(一)对技防图像资料的管理由于技防图像资料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维护,所以图像资料本身的安全关系重大,必须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禁止对其擅自删改、破坏,禁止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目前地方立法中对此规定较多,具体表述也是大同小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并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隋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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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下的隐私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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