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瞒天

出版时间:2009-4-1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美)霍华德·弗里尔,(美)理查德·福尔克  页数:436  译者:彭贵菊,龙江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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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今世界究竟是由法治还是单边诉诸武力来主宰?在这部论证周密、力透纸背的研究著作中,作者揭示了《纽约时报》是如何持续不断地谬报美国外交政策相关问题的,包括1964-1965年为报复东京湾和波来古事件而轰炸北越的行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里根政府对尼加拉瓜桑迪尼斯塔统治的政策、2002年短暂推翻委内瑞拉民选总统查维斯的军事政变、 2003年布什政府对伊拉克的入侵。《纽约时报》的编辑方针未被国际法纳入对美国外交政策的考量之中,这不得不成为一个“过失”。

作者简介

霍华德·弗里尔,信息甄别公司(Diffe r-entiated Information,IiqC)创始人及总裁,《战争之犬:(华尔街日报)社论版与反对国际法的右翼运动》(2005年)(Dogs of War:The WalI Street Jou rnal Editorial Page and the R|aht— Wing Campaign Against Intemational Law)一书。

书籍目录

致谢导言第一章 事实或法律的缺席:美国入侵伊拉克第二章 自由主义鹰派论伊拉克问题:圆熟的姿态第三章 编辑方针和伊拉克:名列《财富》五百强的报业公司给产品定位第四章 危害和平罪:伊拉克与纽伦堡判例 第五章 虐囚提议:人权、哈佛与伊拉克第六章 干涉主义大行其道:颠覆委内瑞拉政权第七章 巧言狡辩:国际法院审理尼加拉瓜诉美国第八章 越战综合征:从东京湾到伊拉克结语:严格审查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事实或法律的缺席:美国入侵伊拉克2003年3月20日,美国对伊拉克实施军事入侵。这次攻击发生之前,布什政府曾多次发出威胁信号。尽管一国对另一国的入侵涉及《联合国宪章》之根本内容,但《纽约时报》社论版从2001年9月11日到2003年3月21日的70篇社论却绝口不提“《联合国宪章》”、“国际法”这样的字眼,而3月21日之后,到目前为止,它也未曾引用国际法来讨论这次入侵或占领。这样一来,美国报业的主要代言者拒绝在该报上就美国对另一个国家的重大军事入侵和占领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发表看法。更广阔的政治背景明确要求《纽约时报》就入侵伊拉克的合法性进行表态。美国主要盟国的首脑和外交部长们、驻联合国大使们以及其他官员们指出,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而入侵伊拉克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而该宪章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世界各地有数百万人举行游行示威,抗议美国的侵略威胁,很多人援引国际法作为反战的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准则禁止未经安理会授权而使用武力,除非遭遇武装入侵,而美国的这次入侵当属禁止之列。尽管依据国际法准则反对入侵伊拉克的呼声很高,或者,至少应援引国际法作为标准,来分析诉诸武力是否合法,但《纽约时报》社论版表明,它不会将依法执行对外政策的义务推向布什总统。由此可见,社论版不想卷入国际社会对伊拉克战争合法性问题及其是否得到世界公认所给予的法律关注。当布什政府官员说入侵伊拉克乃是其全球“预防性战争”这一理论信条(该信条没有国际法依据)的前线实例时,《纽约时报》社论版普遍回避引用国际法对该信条做出评价。美国总统及其高级内阁成员在好几个场合放出言论,说无论安理会授权与否,他们都准备入侵伊拉克,但《纽约时报》社论版在回应时却从未提及《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威胁的条款。而且,布什政府最终未经安理会授权便侵入伊拉克,而《纽约时报》社论版对这一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却置若罔闻。在拒绝引用国际法的同时,《纽约时报》社论版也拒绝指出《美国宪法》对总统和国会权力的限制:不允许总统和国会在美国没有被别国进攻的前提下,批准入侵该国,或者做出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举动。《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1967年,一班著名的美国法律学者写道:“既然美国政府视已经生效的条约为全国的最高法律,那么,违反此类条约也可视为违反美国宪法。”因为,这些律师指出,美国的“(对越)战争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而且: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最高法律,那么以下问题就变得毫无意义:由政府的哪个部门给予批准,或者是否政府的某个部门可以授权给另一个部门来批准这样的提议。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通过授权)直接地或间接地得到违反宪法的许可。而且,在伊拉克战争爆发后接受美国广播公司采访时,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桑德拉.戴伊.奥康纳重申了宪法的内容,用她的话来说(也是《美国宪法》的措辞),得到美国批准的条约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因而,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为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同时,也违反了《美国宪法》,无论是布什总统一人发布的入侵命令,还是得到了国会的批准。即使《纽约时报》不从这一角度看待入侵的合法性问题,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它也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和《美国宪法》就入侵事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但它却未能这样做。事实上,社论版有时还赞同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进而违反《美国宪法》来单边入侵伊拉克。—个严重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纽约时报》社论版曾尝试追究布什政府武力威胁伊拉克的法律责任。与报道美国对外政策时忽视国际法的做法彼此关联的是,它几乎不可能报道一类与此相关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所牵涉的其他事实,等等。例如,《纽约时报》社论版在2002——2003年之间从未报道过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有关武力威胁的禁令而使用武力威胁伊拉克的行为,然而外国新闻媒体却对这一事实做过广泛报道。然而,在这方面,《纽约时报》对伊拉克的报道并非一时反常之举:该报社论版五十年如一日地忽视国际法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指导,绝少承认美国自《联合国宪章》实施以来多次违反其准则的事实。本书将讨论并引证长期以来《纽约时报》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报道记录,时间横跨半个世纪:自1954年针对越南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到最近对伊拉克的入侵及其余波。美国违反国际法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是一件具有全球意义的大事,全世界许多新闻媒体也是如此报道的。但美国媒体却忽视对于美国违反国际法的报道,于是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之间便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这样,美国政治领导人就能相对容易地操控本国舆论来对抗国外批评家,正因如此,反美的恐怖分子也在增加,个中原因美国公众是颇不知情的。因为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往往是由美国或受美国指使的组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激起的,所以理性的反恐政策应当包括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尽力消除针对美国的不满情绪。但是,这一点却很难做到,因为美国主要报纸的社论版,连同美国其他主要新闻机构,都不愿将国际法或《联合国宪章》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约束机制而提及。《纽约时报》社论版无视国际法的存在,也不愿考虑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即使伊拉克像布什政府指控的那样真正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构成对伊交战的理由。任何在那段时间发表严肃评论的人都应考虑这个重大问题,因为布什政府不断引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出兵伊拉克的理由。事实上,只需对有关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控做初步的法律分析,就能有效推翻布什政府进攻伊拉克的法律理据——它竟然给出了这样的理据——并且可能在入侵之前从意识形态上降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一论题的重要陛,使之由神圣不可侵犯之物变成一个更趋技术性的问题,允许对其重要事实进行仔细审视。于是,根据其一贯做法,《纽约时报》社论版不仅无视国际法的存在,而且未对相关事实进行报道。以下列出的是布什政府在2003年3月入侵伊拉克前后对伊政策的一些相关事实:联合国安理会的两个常任理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未获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多次武力威胁联合国的另一个成员国伊拉克,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91年以来,安理会从未发布决议授权针对伊拉克采取武力威胁或攻击。依据安理会对伊拉克的再一次警告,即“如继续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面临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就声称安理会1441号决议(2002)批准了对伊拉克自行使用武力,这一点得不到该决议的预备性文件内容的支持,并且与该警告原文的直白的、本色的意义也不相符(该文使用的是陈述式而非命令式语词,而且也未提及动用武装部队本身),而且,无论如何,与安理会大部分成员国,包括五分之三的常任理事国事后所做的解释相矛盾。1990年以后,伊拉克从未袭击过任何国家,它没有袭击或威胁袭击过美国或者英国,也没有足够的军事实力对美国或英国进行武装进攻。伊拉克向国际恐怖组织提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企图间接攻击美国或别的国家的提法纯属推测,别有用心,缺乏可信的证据。美国和英国转向“预防性”地使用武力,武装进攻伊拉克,只是为了解除推测中的未来恐怖威胁,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如果说国家可能批准“先发制人地”使用武力来遏制迫在眉睫的、严重的短期威胁,那么,这种说法充其量也只是有争议的;而且无论如何,从未有过相关国际法准则将“预防性”地使用武力来应对长期威胁的行为合法化,更不用说这种威胁纯属推测。《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只有在“武力进攻发生之时”,并且“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才允许会员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按照这个规定,美国和英国认为伊拉克未按照安理会的一系列决议来解除武装构成了“交战理由”,这与《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力的一贯原则不符。没有任何一项针对伊拉克的安理会决议确认其没有服从联合国关于解除武装的决议构成了“交战理由”。没有安理会授权以及任何证明武装进攻之威胁迫近的可信证据便诉诸武力,这不仅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也构成了侵略战一来,美国报业的主要代言者拒绝在该报上就美国对另一个国家的重大军事入侵和占领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发表看法。更广阔的政治背景明确要求《纽约时报》就入侵伊拉克的合法性进行表态。美国主要盟国的首脑和外交部长们、驻联合国大使们以及其他官员们指出,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而入侵伊拉克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而该宪章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世界各地有数百万人举行游行示威,抗议美国的侵略威胁,很多人援引国际法作为反战的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准则禁止未经安理会授权而使用武力,除非遭遇武装入侵,而美国的这次入侵当属禁止之列。尽管依据国际法准则反对入侵伊拉克的呼声很高,或者,至少应援引国际法作为标准,来分析诉诸武力是否合法,但《纽约时报》社论版表明,它不会将依法执行对外政策的义务推向布什总统。由此可见,社论版不想卷入国际社会对伊拉克战争合法性问题及其是否得到世界公认所给予的法律关注。当布什政府官员说入侵伊拉克乃是其全球“预防性战争”这一理论信条(该信条没有国际法依据)的前线实例时,《纽约时报》社论版普遍回避引用国际法对该信条做出评价。美国总统及其高级内阁成员在好几个场合放出言论,说无论安理会授权与否,他们都准备入侵伊拉克,但《纽约时报》社论版在回应时却从未提及《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威胁的条款。而且,布什政府最终未经安理会授权便侵入伊拉克,而《纽约时报》社论版对这一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却置若罔闻。在拒绝引用国际法的同时,《纽约时报》社论版也拒绝指出《美国宪法》对总统和国会权力的限制:不允许总统和国会在美国没有被别国进攻的前提下,批准入侵该国,或者做出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举动。《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1967年,一班著名的美国法律学者写道:“既然美国政府视已经生效的条约为全国的最高法律,那么,违反此类条约也可视为违反美国宪法。”因为,这些律师指出,美国的“(对越)战争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而且: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最高法律,那么以下问题就变得毫无意义:由政府的哪个部门给予批准,或者是否政府的某个部门可以授权给另一个部门来批准这样的提议。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通过授权)直接地或间接地得到违反宪法的许可。而且,在伊拉克战争爆发后接受美国广播公司采访时,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桑德拉·戴伊·奥康纳重申了宪法的内容,用她的话来说(也是《美国宪法》的措辞),得到美国批准的条约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因而,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为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同时,也违反了《美国宪法》,无论是布什总统一人发布的入侵命令,还是得到了国会的批准。即使《纽约时报》不从这一角度看待入侵的合法性问题,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它也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和《美国宪法》就入侵事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但它却未能这样做。事实上,社论版有时还赞同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进而违反《美国宪法》来单边入侵伊拉克。—个严重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纽约时报》社论版曾尝试追究布什政府武力威胁伊拉克的法律责任。与报道美国对外政策时忽视国际法的做法彼此关联的是,它几乎不可能报道一类与此相关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所牵涉的其他事实,等等。例如,《纽约时报》社论版在2002——2003年之间从未报道过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有关武力威胁的禁令而使用武力威胁伊拉克的行为,然而外国新闻媒体却对这一事实做过广泛报道。然而,在这方面,《纽约时报》对伊拉克的报道并非一时反常之举:该报社论版五十年如一日地忽视国际法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指导,绝少承认美国自《联合国宪章》实施以来多次违反其准则的事实。本书将讨论并引证长期以来《纽约时报》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报道记录,时间横跨半个世纪:自1954年针对越南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到最近对伊拉克的入侵及其余波。美国违反国际法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是一件具有全球意义的大事,全世界许多新闻媒体也是如此报道的。但美国媒体却忽视对于美国违反国际法的报道,于是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之间便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这样,美国政治领导人就能相对容易地操控本国舆论来对抗国外批评家,正因如此,反美的恐怖分子也在增加,个中原因美国公众是颇不知情的。因为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往往是由美国或受美国指使的组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激起的,所以理性的反恐政策应当包括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尽力消除针对美国的不满情绪。但是,这一点却很难做到,因为美国主要报纸的社论版,连同美国其他主要新闻机构,都不愿将国际法或《联合国宪章》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约束机制而提及。《纽约时报》社论版无视国际法的存在,也不愿考虑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即使伊拉克像布什政府指控的那样真正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构成对伊交战的理由。任何在那段时间发表严肃评论的人都应考虑这个重大问题,因为布什政府不断引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出兵伊拉克的理由。事实上,只需对有关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控做初步的法律分析,就能有效推翻布什政府进攻伊拉克的法律理据——它竟然给出了这样的理据——并且可能在入侵之前从意识形态上降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一论题的重要陛,使之由神圣不可侵犯之物变成一个更趋技术性的问题,允许对其重要事实进行仔细审视。于是,根据其一贯做法,《纽约时报》社论版不仅无视国际法的存在,而且未对相关事实进行报道。以下列出的是布什政府在2003年3月入侵伊拉克前后对伊政策的一些相关事实:联合国安理会的两个常任理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未获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多次武力威胁联合国的另一个成员国伊拉克,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91年以来,安理会从未发布决议授权针对伊拉克采取武力威胁或攻击。依据安理会对伊拉克的再一次警告,即“如继续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面临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就声称安理会1441号决议(2002)批准了对伊拉克自行使用武力,这一点得不到该决议的预备性文件内容的支持,并且与该警告原文的直白的、本色的意义也不相符(该文使用的是陈述式而非命令式语词,而且也未提及动用武装部队本身),而且,无论如何,与安理会大部分成员国,包括五分之三的常任理事国事后所做的解释相矛盾。1990年以后,伊拉克从未袭击过任何国家,它没有袭击或威胁袭击过美国或者英国,也没有足够的军事实力对美国或英国进行武装进攻。伊拉克向国际恐怖组织提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企图间接攻击美国或别的国家的提法纯属推测,别有用心,缺乏可信的证据。美国和英国转向“预防性”地使用武力,武装进攻伊拉克,只是为了解除推测中的未来恐怖威胁,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如果说国家可能批准“先发制人地”使用武力来遏制迫在眉睫的、严重的短期威胁,那么,这种说法充其量也只是有争议的;而且无论如何,从未有过相关国际法准则将“预防性”地使用武力来应对长期威胁的行为合法化,更不用说这种威胁纯属推测。《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只有在“武力进攻发生之时”,并且“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才允许会员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按照这个规定,美国和英国认为伊拉克未按照安理会的一系列决议来解除武装构成了“交战理由”,这与《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力的一贯原则不符。没有任何一项针对伊拉克的安理会决议确认其没有服从联合国关于解除武装的决议构成了“交战理由”。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世界是由法治还是单边诉诸武力来主宰,当今没有什么问题比这更为紧要。这一论证周密、力透纸背的研究著作,在考察半个世纪以来逐渐增长的藐视法律、偏好武力的趋势之时,采用了双重透视其一是美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其二是“对美国宪政、美国及世界法治而言意义极为深远的新闻渎职行为”——正如作者以审慎严谨的细节所示,这一点毫不夸张。忧心天下的公民应该仔细阅读、认真思考本书,并视其为对行动的召唤。  ——诺姆·乔姆斯基

编辑推荐

《一纸瞒天:《纽约时报》如何谬报美国的对外政策》介绍了:至少在过去50年里,《纽约时报》的编辑方针——从它对于1954年《越南问题日内瓦协定》到当今伊拉克的报道——均未将国际法纳入对美国外交政策的考N2.中。正如《一纸瞒天:《纽约时报》如何谬报美国的对外政策》作者所示,就《纽约时报》的新闻品质以及媒体在一个所谓法治国家里的功能而言,这一过失是意味深长的。在这部审慎严谨的学术著作中,作者揭示了《纽约时报》如何持续不断地谬报美国外交政策的重大相关问题,包括1964—1965年为报复东京湾和波来古事件而轰炸北越的行动、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权对尼加拉瓜桑迪尼斯塔政府的政策、2002年短暂推翻委内瑞拉民选总统乌戈’查韦斯的军事政变,以及2003年布什政权对伊拉克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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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先不管这本书,单说《纽约时报》的质量还是可以保证的,但是不可否认美国媒体在美国政策上有时扮演着并不光彩的角色,大学的时候可以在宿舍看cnn,很多报道的确有偏颇之嫌,实际上美国左派对这些媒体颇有微词,看看他们制作的纪录片就能发现美国媒体在伊拉克战争之前口径统一得难以想象,只是后来美国深陷战争之中后才出现些许反思,毕竟是美国人的报纸,肯定不会不为自己人说话,孔老夫子早就说过“子为父隐”是人之本性。
  •   内容比较枯燥,内容的量很大,但很雷同,看了一点就看不下去了
  •   翻译的一般,随便看看还行。
  •   除了相对价格贵了些,书本身非常好,印刷也很好,运输非常快,两三天就到了,还没看完对于内容暂时没啥意见。
  •   看完再发表意见,可以说的是书的装订不错。
  •   我常看《纽约时报》来学英语,没想到还有这种事!我打算买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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